中共包头市委组织部包头市公务员局
文件
包人发[2011]6号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
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为了推进全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根据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内人社发【2010】112号)和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相关政策,现就我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首次聘任中的具体问题
(一) 设岗期间退休人员的待遇
根据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之后至事业单位首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聘用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比照在职人员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条件参加分级,根据所对应的岗位等级确定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其中,在职期间取得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但没有受聘的退休人员,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只能按其未聘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对应的相应等级岗位内部最低等级确定工资并重新核定退休费。
市直事业单位于2006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比照在职人员分级并重新核定退休费。各旗县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研究确定享受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待遇的截止时间。
(二)工勤技能岗位设置
根据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名称、等级范围按照现行国家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机关工勤技能岗位设置和聘用工作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执行。
(三)超比例人员特岗津贴
根据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减少正高级岗位后继续聘用的超比例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其特岗津贴在首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聘用时继续拨付,首次聘用期满后按照新聘岗位予以调整。
(四)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工资兑现
根据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事业单位首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聘用后,所涉及的岗位等级变动人员(含2006年7月1日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后至事业单位首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完成聘用期间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变动后的工资(退休费)按照审批权限从岗位聘用审核备案(变动)之下月起执行。
(五)企业政工师聘用
根据内人社发【2010】112号文件规定,对已聘用的企业政工师在首次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进行聘用时可在核准的岗位数额内继续聘用,但只能在已聘岗位内部的最低等级聘用。对单位没有相应等级岗位空缺的,将其调整至管理岗位工作,并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 关于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有关工资待遇等问题的处理意见(试行)的通知>》(内人办发【2004】10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岗位)变动人员确定工资问题的通知》(内人发【2007】123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工资。
(六)调动和划转人员聘用
新调入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新成立单位调入、划转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新单位首次聘用时不晋升岗位等级和层次,在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受聘一年以上可按有关规定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
(七)专业技术资格“过渡”
因管理体制变化或教育资源整合等原因,专业技术人员原有专业技术资格与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包括主体岗位和其他岗位)不符的,须在自首次聘用起4年之内,取得现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否则不得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
(八)职称外语和计算机
计算机和外语未达到要求的人员签字承诺的办法是首次聘用时的过渡性措施,首次聘用之后不在继续实行(含具备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聘用)。首次聘用时,计算机和外语未达到要求且本人已签字承诺但至今未按承诺通过考试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续聘或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
(九)限额外聘用
首次聘用时限额外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如果具备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包括主体岗位和其他岗位),允许其参与高等级和高层次岗位竞聘;如果不具备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包括主体岗位和其他岗位),新一轮聘用时保留原工资待遇,不能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
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初级专业技术资格与所在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要求不符的,只能聘用到十二级岗位。
(十)过渡岗
已经聘用到过渡岗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再晋升岗位等级和层级。
(十一)高职低聘人员的聘用
首次聘用时高职低聘的专业技术人员,在所聘岗位受聘一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在岗位空缺和符合岗位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应聘高一层级岗位。
(十二)获得博士、硕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聘用
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初聘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拟聘岗位对应聘人员专业、能力及职业资格等条件的要求。
二、首次聘用完成后聘用中的具体问题
首次聘用聘期已满的事业单位,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新一轮岗位聘用,上述两个文件未明确的问题,按照本《意见》规定执行。
(一)聘期。专业技术岗位聘期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原则上不少于2年。
(二)逐级聘用。专业技术岗位要求逐步实现逐级聘用,同一层级内,应聘上一等级岗位需在下一等级岗位受聘一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应聘高一层级岗位需在先聘岗位层级内的主体岗位最高等级岗位或其他岗位第二等级岗位(不含十二级)受聘一年以上且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聘期内动态管理。聘期内,在岗位空缺和符合岗位条件的情况下,专业技术人员可按照逐级聘用的要求,竞聘高等级和高层级岗位。
业绩突出的优秀人才或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急需人才,可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用试行办法》聘用,不受岗位等级和层级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