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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2018年04月02日 10:45  点击:[]

包头市人事局文件

  包人发【2010】53号

  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机制,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实现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保障用人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事业单位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市所属的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之外的各类事业单位。

  第三条 专业技术岗位管理以完善岗位设置和聘任制度、健全竞争激励机制、加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为目标,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实行政府宏观管理与单位自主聘任相统一,建立健全统一指导、分级调控、分类管理和择优聘任的机制。

  第四条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工作的综合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岗位管理

  第五条专业技术岗位设置应遵循的原则:

  (一)因事设岗原则。事业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性质、规模、职责、所承担的任务等,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确定岗位层次,明确岗位职责;

  (二)按编制设岗原则。各事业单位要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和专业技术人员比例设置专业技术岗位;

  (三)优化结构原则。专业技术岗位设置要体现对各岗位的业务素质、工作技能、人员配备目标考核等方面的要求,通过岗位的合理设置促进人员结构的优化。

  第六条 专业技术岗位分为十三个等级;正高级包括一至四级,副高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包括八至十级,初级包括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第七条 专业技术岗位要有明确的职务、任职条件考核标准和聘期。聘用在专业技术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八条 专业技术岗位按照国家、自治区政策规定和《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及配套的各行业岗位设置指导意见进行设置,实行岗位数额、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控制。

  第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事业单位的功能、隶属关系、专业技术水平和事业发展变化等因素,根据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

  第十条 事业单位设置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程序是:

  (一)事业单位制定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

  (二)广泛听取本单位职工对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的意见;

  (三)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由本单位负责人员会议讨论通过;

  (四)按照管理权限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实行核准制度,核准权限为:市直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报市人事局核准;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旗县区(包括稀土高新区,下同)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旗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报市人事局核准;旗县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旗县区人事部门审核后统一报市人事局核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特设岗位。特设岗位是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特设岗位的设置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特设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包党办发【2008】20号)执行。

  第十三条 首轮聘任后,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兼职岗和过渡性岗位。兼职岗和过渡岗的设置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兼职岗、过渡岗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包党办发【2008】20号)执行。在设置过渡岗时,计算任职时间、退休年龄的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30日。过渡岗的等级按照《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与聘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包人发【2008】184号)相关规定确定。

  第三章岗位聘用

  第十四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必须按照市人事局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进行。

  第十五条 受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行资格;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符合自治区关于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的政策规定;

  (六)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七)聘用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各等级岗位的具体条件。

  第十六条聘用单位要成立聘用工作组织机构,严格聘用程序。聘用工作组织机构由本单位党政领导、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聘用的基本程序是:

  (一)公布拟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及职责、聘用条件、工资待遇等事项。

  (二)应聘人员申请应聘;

  (三)聘用工作组织机构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聘用工作组织机构对通过初审的应聘人员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拟聘人员名单;

  (五)聘用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决定受聘人员;

  (六)对拟聘用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经公示无异议后,聘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八)聘用备案。市属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由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事局审核备案;旗县区、苏木乡镇所属事业单位聘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人员,由旗县区人劳局审核后报市人事局备案。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一般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下,采取答辩、测试、量化评分和考核等方式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竞争聘用。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破格聘用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用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破格聘用试行办法》(包人发【2009】76号)执行。

  第十九条 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期限应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作性质由单位确定,一般为1—4年,也可以根据科研课题和项目的周期聘任。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聘用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所聘岗位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和解除,应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手续。

  第四章 岗位管理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实行定期设置、动态管理制度。一般每五年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进行一次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管理权限申请变更:

  (一)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必须对本单位的专业技术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二)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编制的;

  (三)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的。

  第二十三条 对新建及改变性质、职能或隶属关系的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应及时核定或重新核定。

  第二十四条岗位聘用中,高等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额有空余时,可作为低等级岗位数额使用,但低等级职务的岗位空余数额不作为高等级职务的岗位数额使用。

  第二十五条 专业技术人员调动、变换工作岗位(须取得与现岗位相符的任职资格)或聘任期满后需要续聘的,应按本办法重新进行聘用。

  第二十六条新调入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调入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聘用资格且单位有空缺岗位的,可聘用到相应层级的相应等级岗位

  第二十七条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两年的人员具有初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符合外语、计算机和继续教育等有关要求);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一年且获得学位前已有一年以上相同的工作经历的,也可初聘中级技术岗位。

  具有研究生学历且获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取得学位当年既具有初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

  第二十八条 在聘用期限内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岗时,根据工作需要,可在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补岗竞聘。

  第二十九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自取得任职资格的下一个月起具有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资格,所在单位根据空岗情况和工作需要,可在考核周期结束后进行补岗竞聘。

  第五章 岗位考核

  第三十条 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任期考核按签订的聘用合同的任期进行。年度和任期的考核结果均作为专业技术人员晋升、续聘和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考核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平、注重实绩的原则,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性相结合的办法。

  第三十二条 年度和任期考核应与绩效考核相结合。

  第三十三条 考核的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在注重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前提下,主要考核专业技术人员履行岗位职责、完成目标任务、所取得的工作实绩和业务水平能力等内容。考核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实际需要相符合。考核标准应明确具体,聘用在不同层级、等级岗位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在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方面应有不同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优先续聘或竞聘高等级岗位;确定为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或竞聘高等级岗位;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可申请续聘;确定为不合格的等次的,视不同情况,予以调整岗位、低聘或解聘。

  第三十五条 考核要严格坚持标准,各单位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应控制在人事部门核定的优秀等次比例以内。

  第六章 附责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包头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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