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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2020年10月05日 17:36 李想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校园大型活动管理,保证大型活动合法、安全、有序的进行,维护学校治安秩序,确保师生安全和学校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大型活动,是指在包头医学院校园区域内所举行的下列活动:

(一)校园文化活动;

(二)体育赛事活动;

(三)教学科研活动;

(四)庆祝庆典活动;

(五)面向社会的各类大型考试;

(六)其它特殊临时性活动。

第三条 根据校内大型活动承办主体不同,各类活动安全工作责任单位(个人)分类如下:

(一)由学校主办的大型活动属于校级大型活动,校园安全管理处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校园安全管理处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凡校内二级单位或校外组织租用、借用或是其他形式临时占用学校场所举办的大型活动,属于非校级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为活动安全工作第一责任单位,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责任人。学校校园安全管理处应当给予指导、帮助,并检查、督促承办单位落实活动安全管理工作;

(三)凡有2个或2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应当明确各方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场所、设施进行统一管理,保障活动现场安全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条 学校大型活动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各类大型活动都需学校主办部门或承办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各安全活动的落实。

第五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是包头医学院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有:

(一)负责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配置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职责和识别标志;确保活动场所安全出口畅通、消防安全措施齐备;确立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规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保障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流畅;设立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等。

(二)负责协助大型活动申报的安全审核备案;

(三)指导大型活动的主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严格依据本办法规定执行,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内容组织活动,如在现场发放资料和物品的,应加以说明;

(二)如需校外车辆进入校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校园安全管理处,事先协商机动车数量及停放计划,并服从校园安全管理处现场停车安排和调度,保证交通通畅;

(三)确保参加活动人数不超过核准人数;

(四)确定现场安全负责人,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明确安全措施和岗位职责,制定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应急预案;

(五)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落实医疗救护、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预防拥挤踩踏事故;

(六)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七)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识、应急照明以及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校园安全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八)确保临时搭建、安装、悬挂的设施、设备符合相关安全标准,接受校园安全管理处及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九)活动进行中,服从学校的整体安排及校园安全管理处的现场协调,安排工作人员进行秩序维护,不影响学校师生的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活动秩序的行为,保证活动有序进行。

(十)在活动期间发生火灾、爆恐、拥挤踩踏等突发事件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人员紧急疏散和秩序维护工作。

第七条 申请举办大型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违反宪法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不符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三)散布迷信邪说、色情、淫秽或者渲染暴力,有害师生身心健康的;

(四)违背社会公德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

(五)举办的活动按规定需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的;

(六)举办活动场地不符合安全条件,以及举办的活动可能严重影响师生正常生活、工作、学习秩序或者严重妨碍治安交通秩序的。


第三章 审批备案流程

第八条 举办各类非校级大型活动,承办单位应当完成校内主办单位要求的各类审批手续,并在活动前三日,将审批手续的复印件及《包头医学院大型活动备案表》(见附件)由分管领导审批后,报至校园安全管理处进行备案。

第九条 校园安全管理处收到《包头医学院大型活动备案表》后,对于填写完整、材料齐全的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答复;需要补充材料的,指导承办者补齐材料。

第十条 对已经批准举办的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内容,不得擅自委托或者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承办。确需改变时间、地点、内容或活动取消的,承办单位应当提前三日向校园安全管理处提出申请。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校园安全管理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或取消手续。


本办法由校园安全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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