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校处级干部兼职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13〕18号)和《关于清理和规范全区党政机关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通知》(内党办发电〔2014〕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处级干部。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社会兼职”是指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担任职务(含名誉职务和常务理事、理事)。
第二章 兼职管理
第四条 处级干部兼职管理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处级干部所在部门、单位党组织要详细掌握其兼职情况。
第五条 经批准兼职的处级干部,要把主要精力放在做好本职工作上,不能因为兼职影响本职工作。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纪守法。
第六条 从严控制处级干部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禁止在行业协会商会、工商经济类的联合性社会团体任职;禁止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禁止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兼任社会组织职务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同时按以下要求从严掌握:一人只能兼任一个社会组织职务;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不得参加社会组织职务选举;职务发生变化或兼任的社会组织职务届满后,仍需继续兼任的,应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在社会组织兼职的应严格自律,禁止在社会组织中领取任何薪酬、奖金和津贴等报仇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严禁利用个人影响为社会组织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章 兼职审批
第八条 本人填写《包头医学院处级干部兼职审批表》,并向所在基层党组织提供拟兼职社会组织出具的邀请函、社会组织现任领导干部名单、社会组织章程、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社会组织业务主关单位同意兼职的书面意见。所在基层党组织经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后,上报同意兼职的请示报告及上述相关材料,报校党委组织部。
第九条 处级干部拟在国际学术组织或有国(境)外背景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兼职的,党委组织部要听取相关主管部门意见,了解其政治倾向和相关背景,不得到有敌视、分化我国背景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兼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条 处级干部在兼职活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学校和兼职单位的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严禁私自利用学校的名称、标识、设备、涉密信息、科研成果等资源为校外机构服务或牟利。
第十一条 处级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必须上报校党委组织部,并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要定期向所在基层党组织书面报告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情况。基层党组织汇总后向党委组织部做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拟提名为处级干部的考察对象,任职前应按要求向党委组织部报告本人在社会团体和企业已有兼职情况,并按要求辞去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兼职。
第十五条 校党委组织部、校纪委定期对处级干部兼职情况进行检查、清理。确属工作需要且符合有关规定精神,但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应补办有关手续。凡不符合规定的,责令本人辞去所兼任的职务;在限定期限内未辞去所兼任职务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对于违规兼职、违规取酬及瞒报、漏报的,一经查实,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处级干部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处级干部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事项,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