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 首页 > 干部工作 > 正文

包头医学院干部调训、挂职管理办法

2024年08月05日 14:31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规范调训、挂职干部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让干部在实践中开拓视野、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调训及挂职干部主要包括:

(一)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要求统一选派的人员;

(二)在不影响本部门、本单位工作,并征得本部门、本单位和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同意的前提下,本人自主报名参加校外公开竞聘的挂职岗位。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对参加挂职的干部真正做到思想上重视、政治上关心、工作上支持、生活上照顾,切实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为其安心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条件及程序

第四条 学校选派调训、挂职的干部,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一)学校正式教职员工,具有两年以上在校工作经历;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理想信念坚定,组织纪律意识强,廉洁自律,作风正派;

(三)具有大局观、事业心和责任感,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业务能力和创新意识;

(四)身体健康,处级干部一般不超过50周岁,科级干部一般不超过45周岁;

(五)一般应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

(五)调训、挂职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规范调训、挂职干部的遴选程序,根据岗位和任职条件,校党委组织部对符合条件的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组织考察,并确定初步人员,报学校党委研究决定人选。

第六条 经学校与挂职岗位所在单位协商一致后,确定正式的调训、挂职人选,并办理相关外派审批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七条 调训、挂职干部在规定的调训、挂职期间,由学校与挂职接收单位共同负责培养和管理,以调训、挂职接收单位管理为主。调训、挂职干部因事请假,一周以内由接收单位主管部门审批,一周以上还须征得学校同意,并报上级相关部门批准同意。

第八条 调训、挂职干部原所在部门、单位应协助学校为相关干部做好工作安排,解决实际困难。不得随意调回挂职人员,如遇特殊情况,需报请学校同意。

第九条 调训、挂职干部应及时汇报个人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挂每2个月至少向校党委组织部递交一次书面汇报材料。调训、挂职期满,相关干部应对挂职期间的工作情况作全面总结,由接收单位出具书面鉴定意见。考核材料存入本人档案。调训、挂职干部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校党委报告个人有关重大事项。

第十条 调训、挂职干部在同一考核年度内挂职时间超过半年的,年度考核等级由校党委组织部在调训、挂职单位书面鉴定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报学校审定。所评等次占学校考核等次比例。在同一考核年度内调训挂职时间不足半年的,年度考核结果由接收单位将相关干部表现材料抄送学校后,由干部所在部门、单位进行鉴定。对调训、挂职期间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进行教育或调整。

第十一条 调训、挂职期限以派出前审批的时限为准,个人不得延期,不得提前结束。确需延长调训挂职期限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由接收单位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通过组织渠道报上级部门批准。因健康或其他特殊原因不宜继续调训挂职的,由学校会同调训挂职单位共同研究决定,并通过组织渠道报上级部门批准,可结束挂职。调训、挂职期满后,相关干部按期返回原岗位工作。擅自延迟返回或不回的,按学校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调训、挂职期间,相关干部要自觉服从接收单位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擅自离开调训、挂职岗位,不得随带人员和家属,不得向接收单位提特殊要求,不得组织人员频繁往来互访,不给接收单位增加额外负担。

第十三条 干部调训、挂职期间,因工作失职造成不良后果或违法违纪的,提前结束调训、挂职的,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校党委组织部要受理调训、挂职干部的有关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  待遇与保障

第十四条 凡由上级部门通过组织渠道要求统一选派的人员或经学校同意自主报名参加挂职的调训、挂职干部,行政、工资关系和福利等待遇不变,干部调训、挂职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医保有关规定报销,派出包头市外挂职的,学校为调训、挂职干部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不低于30万元。

第十五条 调训、挂职干部在包头市以外调训、挂职期间,住宿费在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的基础上分别降低100元,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合计每人每天100元(招商挂职每人每天180元)。调训、挂职干部在包头市内常驻地以外调训、挂职期间,住宿费标准每人每天120元。相关报销手续按照《包头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六条 调训、挂职干部挂任职务不占接收单位领导班子职数。干部调训、挂职锻炼期间,学校保留其职务,职级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在校干部同等对待。

第十七条 调训、挂职期间的表现和考核结果,作为学校选任和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对有调训、挂职经历并在调训、挂职期间表现突出的干部,职务晋升、职称晋级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关闭

  通知公告 更多>>
公示
公示
公示
公示
关于开展内蒙古自治区2022年度...
关于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选派第二...
关于做好包头市教育系统党工委...
关于转发《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党...
  学习交流 更多>>
习近平在参加内蒙古代表团审议...
习近平在金砖国家领导人第十四...
《求是》杂志发表习近平总书记...
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十...
机关党委组织教职工观看高校党...
习近平主持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
民族政策宣传月 | 草原上的额吉
习近平给南京大学留学归国青年...
  文件下载 更多>>
包医党组字〔2022〕21号 附件
包医党组字〔2022〕19号 附件
包医党组字〔2022〕05号 关于...
关于做好包头市教育系统党工委...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党员政治审...
包医党组字[2022] 15号 附件
包医党组字[2022] 14号 附件
考察工作用材料
包医党组字〔2022〕11号关于申...
包医党组字〔2022〕08号 关于建...

版权所有:包头医学院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 邮编:0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