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依据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此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学校全体党员。
第二章 党费计算
第三条 校本部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基数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之和减去“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和职业年金。计算交纳党费数额的规定比例为:基数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规定比例为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规定比例为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规定比例为1.5%;10000元以上者,规定比例为2%。每年以三月份工资收入核定党员月交纳党费数额,年内一般不变动。
第四条 校本部编外聘用人员结合实际情况,参照在编在岗教职工党员党费计算方式。
第五条 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数额为0.2元。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以基本离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为计算基数,不包括津补贴。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七条 附属医院职工党员党费计算由医院党委根据有关规定自行研究确定。
第八条 相关说明:
(一)科研人员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或转化中取得的奖励和报酬不列入党费计算基数;
(二)生活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上级党组织审核,校党委组织部批准后,可以少交或者免交;
(三)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
第三章 党费收缴
第九条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流动党员返回后,原所在党支部要及时查验《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记载的党费交纳情况。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所在党支部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自觉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一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支部及上级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二条 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三条 党员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操作为:由校党委组织部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市委组织部直接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中组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四条 党支部可结合主题党日活动按月收缴党费,一般实行专人(一般为党支部组织委员或副书记、书记)负责制,党支部党费收缴工作完成后,在党员个人的《中国共产党党费交纳手册》上做好签收登记工作。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每季度末将所属党支部上缴的党费存至校党委党费账户,直属党支部直接缴存至校党委党费账户。缴存后将银行存款回单和《包头医学院党费收缴明细表》上交校党委组织部,并领取党费收据。为便于财务管理,不得使用手机或个人网银转账。党费账户具体如下:
户名:中共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委员会。账号:0603042029200002049。开户行:工商银行包头分行九原支行。
第十五条 校党委将每年收缴党费的50%上缴包头市委组织部,具体工作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
第四章 党费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党费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使用党费实行预算管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十二月底前结合下一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制定党费使用计划和支出预算,校党委组织部汇总综合后报校党委研究同意执行。原则上不得有预算外支出,特殊情况需预算外使用党费,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由校党委会讨论通过方可使用。
党费预算计算标准为:教职工党员100元/人/年,学生党员50元/人/年。
第十七条 离退休党支部本年度上缴的党费按60%比例,下年年初下拨给离退休党支部,作为离退休党支部开展活动的费用,活动计划由离退休人员工作处党委制定。拨款金额由校党委组织部列入校党委年度党费使用预算。
第十八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使用范围包括:
(一)培训党员;
(二)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
(三)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
(四)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
(五)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以下6类具体使用项目可以从党费中列支:
(一)教育培训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务工作者所产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师资费、场地费、资料费、门票费、讲解费等;
(二)开展“三会一课”、创先争优、党组织换届以及党内集中学习教育所产生的会议费等;
(三)党内表彰(特指校党委组织进行的“两优一先”表彰)所需费用;
(四)修缮、新建基层党组织活动场所、为活动场所配置必要设施等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五)编印党员教育培训教材和印制入党志愿书、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党员证明信、流动党员活动证、党费证、党员档案等所产生的工本费,以及购买党徽党旗等费用;
(六)党费财务管理中发生的购买支票、转账手续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九条 各级党组织预算内支出党费,要坚持先审批后使用的原则。党支部开展主题党日、创先争优等活动,一般应召开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研究制定活动方案,经所属基层党委、党总支集体研究后,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包头医学院党费使用审批单》,报校党委组织部结合年初预算审查提出意见,修改完善后由党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批复。
第二十条 党费支出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执行学校财务制度。报销党费需按学校计划财务处要求填写报销单,并同时提供如下材料:
(一)符合财务规定的正规票据;
(二)党委组织部批复的党费使用审批单;
(三)活动总结材料或项目建设验收报告。
报销单和票据上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或直属党支部书记签字,1万元以下由校党委组织部审签,1万元以上由分管组织工作的校领导审签,10万元以上由校党委书记审签。
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如开展支部活动购买工作简餐、矿泉水,看望慰问生病住院党员购买果篮、鲜花,悼念去世党员购买花圈、挽联等不能取得财务票据和凭证的,可由经办人出具情况说明,党支部书记对支出的真实性、合规性审核把关并签字,按程序审批后,将情况说明代作原始凭证。
第五章 党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由校党委组织部代学校党委统一管理。党委组织部在每年1月底前完成全校上一年度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并提交学校党委会进行审议。经校党委会审议通过后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学校计划财务处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 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校党委在党员代表大会上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全体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将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纳入党建工作目标考核内容,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