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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2021年03月31日 10:19  点击:[]

包头医学院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

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本部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附属医院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由附属医院党委根据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教育培训、志愿服务、调研考察等党内活动。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结合学校党建工作要求和本单位党建工作实际,按年度编制计划并实行审批备案管理。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研究后,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等),于每年12月底前报校党委组织部审核。

第五条  党建活动计划中,要严格控制到包头市以外开展党建活动的次数人员规模和时间。

第六条 党建活动经费预算计算标准为:教职工党员200元/人/年,学生党员100元/人/年。

第七条 党建活动经费原则上不得有预算外支出,如确因工作需要,需临时增加经费开展党建活动,应当向校党委组织部上报申请材料,待校党委研究后确定。


第三章 支出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一)租车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需集体出行发生的租车费用。

(二)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发生的城市间交通支出。

(三)伙食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四)住宿费是指开展党建活动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费用。

(五)场地费是指用于党建活动的会议室、活动场地租金。

(六)讲课费是指请师资为党员授课所支付的费用。

(七)资料费是指为党员学习教育集中购买的培训资料费用。

  (八)其他费用是指与开展党建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下列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按标准执行;个人不得领取交通补助。

(二)伙食费,参照学校差旅费有关规定,在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标准内据实报销;一天仅一次就餐的,人均伙食费不超过40元;个人不得领取伙食补助。

(三)讲课费,参照包头市培训费有关标准执行。

(四)租车费、场地费,本着安全、经济、适用、高效的原则,结合活动形式、地点、人数、时间及有关要求,根据相关市场价格,合理确定支付标准。

  (五)资料费和其他费用经批准后据实报销。


第四章 活动组织


第十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学校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第十一条 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第十二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

第十四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

  第十五条  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和自治区28项配套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严禁到中央和自治区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第五章 报销结算


  第十六条  预算内报销党建活动经费,经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书记或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履行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八条  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经校党委讨论通过后由学校预算委员会研究落实。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

第二十条  基层党委、党总支和直属党支部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包括活动形式、内容、时间、地点、人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等)报校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对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上报审批;

(三)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四)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五)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六)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校党委组织部和计划财务处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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