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精神,切实加强对学校党支部建设的组织领导,进一步压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学校基层党组织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推动学校党建各项任务落地落细,为学校事业发展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参与范围。校党委委员,各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委员。
第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应联系本人组织关系以外的一个师生党支部,并带头联系1-2名入党积极分子中的中青年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海外留学归国人员。
第三条 校党委委员结合学校基层党建工作需要、工作分工等, 从所联系的二级学院确定一个党支部作为联系党支部。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委员,从所在党组织下设的党支部中确定一个党支部作为联系党支部。
第四条 校党委委员联系党支部由党委组织部协调安排;基层党委、党总支委员会委员联系党支部,由本人所在党组织负责落实,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对党员领导干部的具体要求
1.党员领导干部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或列席所联系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主题党日、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应坚持“从严从实”的原则,保持与党支部的经常性联系,每学期联系不少于1次。
2.为所联系党支部的党员上党课或作专题报告。
3.通过座谈会和谈心谈话等形式,研究党支部工作,听取党员的意见或建议。
4.开展党员领导干部所在党支部与联系点党支部的共建活动。
5.围绕党支部建设和党员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联系党支部开展调查研究,听取师生的意见和建议,掌握基层党建现状。
6.党员领导干部每年原则上要为联系党支部办几件实事,帮助解决或收集所联系党支部存在的问题或困难。
7.宣传推动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部署。挖掘、总结基层党组织建设中的特色工作和好的做法,帮助把联系党支部建成示范党支部。
8.党员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及有关规定,带头履行党员义务,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党员领导干部联系党支部情况,作为贯彻落实党建责任制“一岗双责”的重要内容,列入述职考核范围。
第六条 对联系点党支部的具体要求
1.联系点党支部应主动向所联系党员领导干部报告本党支部工作开展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加强与所联系党员领导干部之间的工作交流。
2.联系点党支部组织重要学习、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活动时,事前应报请所联系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如因特殊情况党员领导干部不能参加会议,党支部应在会后及时向其通报情况。
3.联系点党支部与党员领导干部的联系情况应在党支部组织生活记录本中予以记录,并作为党支部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述职考核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