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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修订)

2024年05月23日 16:34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关于集中开展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专项清理和信息备案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3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因私出国(境)管理的通知》(内党高工函〔20141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5〕32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导干部出国(境)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内组通字〔2018〕42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包头医学院全体在职教职工(含第一、第二附属医院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和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 登记备案

第三条  登记备案在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校党委组织部负责协调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登记备案人员范围为全校教职工。

第五条  登记备案实施动态管理,在教职工信息发生变化后一个月内变更登记备案内容。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六条  已登记备案人员申办因私出国(境)证件,需填写《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由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供),并履行审签手续。

第七条  全校教职工出国(境)证件实行分层分类管理。厅级领导干部出国(境)证件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在职处级干部由校党委组织部集中保管;校本部其他教职工(含职业技术学院)出国(境)证件由人事处集中保管;厅级(不含)以下离(退)休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由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处负责、第一、第二附属医院教职工出国(境)证件由本单位党委(政)办公室集中保管。

第八条  教职工新办出国(境)证件和使用完出国(境)证件后,应按第七条规定于7个工作日内交相应部门集中保管。因私出国(境)证件丢失无法交回的,由本人向公安机关出境管理部门申请作废,并将作废证明按第八条规定交相应部门。

第九条  因私出国(境)证件已过有效期的,管理部门做好登记后,可退还持有人。


第四章 因私出国(境)审批

第十条  教职工申请因私出国(境)需履行审批手续,填写《包头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审批表》。审批流程如下:  

1.厅级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由校党委组织部联系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办理;

2.正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分别由所在党委(党支部、直属党支部)书记、校党委书记、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审签;

3.副处级干部申请出国(境)分别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分管校领导、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审签;

4.校本部科级及以下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分别由本单位(部门)负责人、所在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校纪委、人事处审签;

5.第一、第二附属医院科级干部申请出国(境)由本单位党委书记、本单位纪委审签;

6.第一、第二附属医院科级以下教职工申请出国(境)审批参考本办法执行;

7.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申请出国(境)由校党委书记、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审签,离(退)休不满3年的厅级领导干部还需征求自治区纪委的意见;

8.涉密人员申请出国(境)除按本办法执行外,还要符合涉密人员管理的相关要求;

9.人事处、离退休干部职工管理处、第一、第二附属医院按季度向校党委组织部报告教职工出国(境)证照管理情况。

第十一条  法律规定不准出国(境)和涉嫌违纪违法的教职工,不得批准其出国(境)。

第十二条  教职工申请办理换发、补发新证件需领取因私出国(境)证件的,审签手续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在职教职工非节假日期间申请因私出国(境)必须同时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四条  校党委组织部统筹全校教职工出国(境)证件收缴管理。与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加强联系,每半年对出国(境)证件进行清理检查,对逾期不交的,协调公安机关吊销其证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因私出国(境)申请。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移交校纪委处理。

第十五条  凡在办理因私出国(境)审批手续中隐瞒身份,以编造理由、提供虚假证明等手段获取出国(境)证件,或不经组织批准,擅自出国(境)的,一经发现,由相应因私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立即追回出国(境)证件或召回本人,并及时通报校纪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置。

第十六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必须严格遵照审批的时间,回国后按相关规定报到销假,并按第八条规定及时交还出国(境)证件。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国(境)外滞留时间的,需与相应出国(境)证件管理部门及时联系。离(退)休厅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外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半年,在职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在外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十七条  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要严格遵守有关出国(境)管理规定和外事纪律。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办理国(境)外长期居留证及永久居住证件。因私出国(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在国(境)外期间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党员组织关系的处理,要严格执行《中央组织部关于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或去港澳地区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组发〔1981〕19号)。

第十八条  有违反本办法规定情形的,按本办法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处理问责。

 

 

第六章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包头医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包头医学院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试行)》(包医党发〔2019〕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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