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社团活动,加强社团管理,结合我校社团实际,特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实施社团年检制度,正确引导社团发展,打击和取缔违规违纪的社团活动,推进学生社团规范有序化发展。
第三条 接受年检是学生社团应尽的义务,也是保障会员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各学生社团必须依照相关规定,严格按照年检时间、年检内容和年检要求,认真履行接受年检的职责,如实填报和提交有关年检的材料。
第四条 社团年检于每年在学期末或次年开学初由校团委组织开展,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具体实施。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校登记注册备案的所有学生社团
第二章 年检内容
第六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情况
第七条 遵守《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和《包头医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的情况
第八条 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和完成会员信息注册的情况
第九条 根据章程开展社团活动、进行活动报备的主要情况
第十条 财务管理和经费收支情况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的构成、社团负责人工作及学习情况、指导教师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章 年检程序
第十四条 各学生社团于每年学期末或次年开学初进行年检;
第十五条 年检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社团基本情况的工作报告
(二)社团活动经费使用情况
(三)会员信息注册材料
(四)社团活动报备
(五)学生社团章程
(六)主要负责人变更情况(若无变更,则无需上交)
第十六条 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在7个工作日内对上述年检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合格”或“不合格”初审意见,报送至校团委;
第十七条 校团委于7个工作日内,对年检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出具年检结果。
第四章 年检标准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进行年检,出现下列情况中任意一种,即视为“不合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
(二)违反共青团中央《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
(三)违反《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
(四)违反《包头医学院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
(五)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会员登记;
(六)内部管理,内部建设存在严重问题;
(七)主要负责人不明确;
(八)社团主要负责人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
(九)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检;
(十)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第五章 年检结果
第十九条 年检合格的学生社团可继续正常开展社团活动,参与社团各项评优工作。
第二十条 年检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根据不同情形做以下处理:
(一)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包头医学院社团联合会章程》,情节严重者,予以强制注销;情节较轻者,勒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为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整改期限到达后学生社团应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整改报告,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整改结果进行评定并报送校团委,由校团委出具最终意见。若整改仍不合格,予以强制注销。
(二)对社团主要负责人不明确,未按照相关规定完成会员登记,内部管理、内部建设存在严重问题,社团主要负责人侵占、私分、挪用学生社团资产,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况,勒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予以强制注销。
(三)对年检不合格的学生社团,取消社团负责人年度评优资格;对违规违纪的学生社团负责人,撤去其负责人职务,并视其情节按《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修订)》给予处理。
(四)连续一年年检不合格的学生社团,予以强制注销。
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可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限期整顿。
(一)无正式负责人或组织机构;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
(三)不接受学校及各有关部门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各项规定和指导;
(四)财务账目收支不清,出现差错和混乱;
(五)骨干成员有违反校纪校规的行为;
(六)成员盗用社团名义举办活动;
(七)出现其他应予停止活动、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共青团包头医学院委员会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