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充分发挥学生社团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共青团中央、教育部《高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办法》(教党[2020]13号)、《包头医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包头医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章程》和包头医学院相关规章制度,特对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包头医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成立登记、学期注册、年度审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团结凝聚广大青年学生,坚持思想性、知识性、艺术性、多样性相统一的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第二章 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相关处理国际事务的国家机构备案。社团成员应定期注册,并按要求参加社团相关活动,每名学生最多加入2个学生社团。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候选人须政治立场鲜明、学习成绩优异、组织能力突出。学习成绩综合排名须在班级前50%以内。要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遴选产生,名单报校团委备案。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在职在岗教师,原则上每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个学生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开展学生骨干培训,定期进行指导社团工作总结;各部门、各学院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校团委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学院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社团的登记注册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学生社团联合会正式登记注册备案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学生社团联合会登记注册备案,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第三章 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本校在读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均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并有1名专业的社团指导教师。
第十四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材料包括社团成立筹备申请书、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包括思想表现、学习成绩等)、指导教师确认书、业务指导单位确认书以及社团章程草案等。
第十五条 社团的名称应当与学生组织的性质一致,与自身宗旨相符,准确反映自身特征,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和社会公共道德。新成立社团的名称原则上应包含“学生”字样,社团全称须冠以“包头医学院”,社团组织正式活动或公开发放宣传品须使用全称。
第十六条 社团的内部关系、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由各社团自行决定。原则上社团应建立民主决策的理事会制度。社团组织方式和机构设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组成人员情况须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必须符合必备的条件,原则上应通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新的社团负责人应得到其班主任、所在学院团组织、社团指导教师和指导单位的一致同意并报由学生社团联合会认可。
第十八条 社团可聘请若干专家、教师或社会人士,担任顾问或名誉社长(或名誉会长),但须事先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审批同意。
第十九条 社团在征得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后,可自备艺术图章或其他标志,以便开展工作。社团不得刻制任何圆形办公图章。
第二十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成立或不予继续注册登记:
(一)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二)参加学生社团的人数长期不足20人的;
(三)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四)全体成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五)在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似学生社团的;
(六)涉及宗教文化的;
(七)涉及民族排他性或地区排他性的;
(八)跨地跨校联合成立的;
(九)未经学校审批的校外机构会员单位或分支机构性质的学生组织;
(十)举办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或社团章程宗旨活动的;
(十一)其他不宜批准成立或不宜继续注册登记的。
第四章 社团活动
第二十一条 社团举办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并按照相应审批程序进行。所有社团活动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活动安全有序的进行。社团不得进行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性活动,不得开展与其宗旨不符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 社团在举办重大活动之前,须按规定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申请报告,经初步审核同意后提交一份包括经费预算和安全预案等在内的完整活动方案,经共同批准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开展活动。活动结束后,社团负责人必须向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和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形式进行总结汇报。
第二十三条 社团开展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活动,应视情况举行专家答辩会;开展出国出境活动,须经学校外事主管部门批准,以上两类活动的出行社员均须经其家长和所在院系部领导签署书面同意意见,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含两个)社团联合举办活动,必须经各自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并由主办活动的社团负责人把联合活动方案提交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 社团邀请校内外重要人士出席活动须提前向学生社团联合会请示,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社团邀请外籍人士参加活动须经校外事部门同意并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社团与指导单位以外的校内外其他单位进行联络或联合开展活动,须事先上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并征得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社团出具证明、发布公告、进行宣传时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内容真实可靠并署社团全称,不得盗用学生社团联合会、相关业务部门、社团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开展活动。
第五章 社团财务
第二十八条 社团的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范围内的活动,社团负责人或其他成员须严格遵循学校相关财务制度及社团内部经费管理规范,应自觉接受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同时还应具备一定的自律意识和节约观念。
第二十九条 社团的活动经费,原则上自行筹集。学生社团联合会对社团举办的具有较高水平、较大影响的活动,以立项审批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十条 社团原则上不接受校外资助,确有资助需要的,要加强对资助事宜的合法合规性审核,并将各项资助经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
第三十一条 社团自成立之日即应建立财务收支账目,账目由专人负责,定期向社团成员公开,并接受社团成员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等相关部门的监督和审查。
第三十二条 社团财产由社团集体占有使用。学校社团解散或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六章 社团管理
第三十三条 社团须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学期注册手续。若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注册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说明。
第三十四条 社团实行年检制度,对年检不合格的学生社团提出整改意见,整改期限一般3至6个月,整改期间社团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其他活动。社团年检参照《包头医学院学生社团年检制度》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为加强对社团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社团每周都要按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要求及时签到并登记活动预告和总结。学生社团联合会应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
第三十六条 社团活动的责任由社团自行承担。社团负责人及其主要成员在活动过程中有重大过错的,其个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社团负责人或骨干成员必须接受社团内部成员的监督。社团成员发现社团内部有违法乱纪、徇私舞弊、假公济私等不良行为,可向学生社团联合会以书面材料形式报告。
第三十八条 社团创办内部刊物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须经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同意后报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批。
第三十九条 社团网主页设在包医共青团网站,不单独建立。
第四十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定期根据各社团活动情况开展社团评优表彰活动,对社团及其负责人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奖励。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的社团负责人或社团主要成员,学生社团联合会可根据情况向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推荐,授予其相应的奖项和荣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联合会对违反规定的社团,有权予以批评教育等处理。
第四十二条 社团严重违反规定,对该社团负责人及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成员,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予以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学校相关部门予以校纪处分。因在社团活动中违反规定并受到校纪处分的学生,未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同意,不得再组织任何社团活动。
第七章 社团变更及解散
第四十三条 社团如需更换负责人或变更其他社团登记事项,须及时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履行相关审批与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社团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解散时,可以自行解散,并报送学生社团联合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社团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学生社团联合会可以将其解散: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严重违反校纪校规、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
(二)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严重不符,影响恶劣;
(三)盗用指导中心、相关业务部门、指导单位或其他组织的名义,引起严重后果;
(四)社团财务状况严重混乱;
(五)被责令停止活动予以整顿,而未按要求进行整改;
(六)其他应予直接解散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校本部以外的校区(分部)原则上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特殊情况可在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指导下结合实际制定专门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在学生社团联合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4年12月25日发布的《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