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人民政府纠风办、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审计厅和自治区新闻出版局7个部门于2008年5月26日联合发文,就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完善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治理教育乱收费高压态势和加大教育经费投入并举,建立规范教育收费长效机制;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巩固成果,加强监督检查,努力促进我区教育公平、协调、科学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执行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严禁“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
(二)城市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认真执行“两免”政策,严格规范服务性收费
(三)高中阶段学校要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继续执行招收择校生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
(四)高等学校要进一步稳定收费标准,加强收费管理,严禁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
继续稳定高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中关于“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今后五年各级各类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高于2006年秋季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按照《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高校教育收费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教财〔2006〕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行为。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行统一收费,不得与学费合并统一收取,要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严禁学校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加强对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的政策,杜绝以中外合作办学名义乱收费行为。依法批准设立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办学项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审核后三部门联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执行。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超越职权审批或未经批准擅自设立或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或项目,要坚决取缔。
要加强对社会办学机构举办考研辅导活动的监管力度。各高校要严格执行《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的规定,严禁高校及教职工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联合举办任何形式的考研辅导活动,高校在职教职工不得参与社会上组织的各种考研辅导活动和编写考研辅导书籍或资料,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上各种考研辅导活动。自治区高校接受委托举办各类培训、考试、测试等活动的收费行为,需由委托部门报请自治区价格、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收取。要切实加强对高校招生录取工作的监管,严禁与招生录取相挂钩的乱收费行为,严禁体制外招生和冒用学历教育名义乱收费、高收费。
(五)加强对中小学选用教辅资料和补课行为的管理,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和家长经济负担
(六)继续做好改制学校的清理整顿工作,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
三、主要措施
(一)加强宣传教育,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二)健全完善制度,加强教育经费管理
自治区及各级财政、教育、审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和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教财〔2003〕94号)规定,加强学校资金管理。要加强对教育经费拨付情况和学校教育经费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特别要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经费保障专项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专项教育经费,坚决杜绝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虚报学生人数或不按规定发放家庭贫困寄宿生补助等不规范行为。各级审计部门要制定和规范学校经费收入及使用情况的经常性审计及审计公告制度,确保各项教育资金的安全有效。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要按照教育部第17号令《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积极开展内部审计工作,不断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扩大内部审计范围,促进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财务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各级各类学校要不断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合理编制预算,完善学校经费收入使用情况定期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监督。
要继续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收费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价检〔2006〕1735)要求,依据自治区现行的收费政策,继续做好2008年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和文件依据的清理整顿工作,未经自治区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停止执行。各级各类学校都要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内计费字〔2002〕1457号)规定,做好学校收费公示。盟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设计本地区学校收费公示牌,规范公示内容与格式,旗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指导学校制作收费公示牌,在学校显著位置公示,做到长期、固定、醒目,收费政策调整后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已经在当地政府网、教育网和校园网公示收费项目、标准的地区和高校,要进一步调整完善公示内容,还没有公示的地区和高校,要于8月底前完成网上公示工作。
(三)推进教育均衡发展,积极治理城市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收费问题
(四)增加教育收入,积极落实《教育法》规定的“三个增长”
(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教育乱收费案件
各地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密切配合,教育、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牵头部门工作职责,加强组织领导,组成联合检查组,继续认真开展春秋两季开学时的教育收费检查,及时纠正、清退违规收费,严厉追究乱收费责任人责任;教育、纠风和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重视信访工作,对群众举报和上级交办的教育收费投诉案件要及时认真调查处理;要重点加大治理教辅用书过多过滥、有偿集体补课过多过滥等问题,进一步完善综合治理措施,对滥发教辅用书和乱补课的学校和教师,采取与评优、晋级、评定职称等项工作相挂钩的措施予以必要的惩治;要建立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和问责奖惩等制度,逐步完善治理教育乱收费长效机制。自治区治理教育乱收费联席会议有关部门年内将继续开展全区教育收费和经费使用联合专项督查,重点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严重违规乱收费行为和截留、挤占、挪用教育专项经费的部门、学校,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6、巩固成果,继续深入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旗县活动
(供稿单位:纪检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