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证成人高等教育人才培养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各类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三)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及时以信函、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并附医院(二级以上)、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学校认为需要复查的其他事项。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有权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专升本新生在入学报名时须提供专科学历证明材料,并签订专科学历承诺书,承诺本人专科毕业证书原件真实、有效,如因专科毕业证书原因造成学籍无法注册等后果均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二级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短期治疗可达体检要求的,由二级以上医院提出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二级以上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的,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未履行请假手续又无正当事由的,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如学费、教材费等都必须按时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及实践操作等形式。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学生成绩由考试成绩、作业成绩和平时成绩三项构成,考试、作业和平时成绩均按百分制计算。
考查成绩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出勤、作业完成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
第十三条 考试一般集中安排结课后进行。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日程、考场。考查课程由教研室自行组织,安排在课内进行。考试课程由教研室命题,为 A、B两套题量、题型相同、难易度相近的试卷。考试课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考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印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一)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的;
(二)未完成作业或抄袭作业达1/3以上的。
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核准,二级院系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不能参加补考,需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重修考核。
第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可以重修该课程。
第十六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按旷课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于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考核者,视为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需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课程及格者,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不及格者按实际得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离校前再补考一次。
第十九条 毕业实习不合格者不能参加毕业考试。
第三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按学年制完成学业,休学最长年限不得超过一年。
休学包括学生因病自主申请休学、经医院诊断认为应休学治疗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院长批准。
第二十二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一)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持有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二)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1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复学资格;
(四)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四节 退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以退学:
1.未按规定的教学时间到校上课,并且在一个学期内没有学习过程的;
2.在一个学年即两个学期内,累计不及格课程及缺考课程达到本学年两个学期6门次的;
3. 专升本学生经核查大专学历审查不能通过的。
4.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留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5.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心理不健康,其举止行为严重影响他人学习,干扰正常教学秩序,经教育无效的;
9.本人申请退学的;
10.违反法规及社会治安管理条例,情节严重的;
11.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认识态度恶劣的。
第二十六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可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同时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七条 退学办理流程
学生自己要求退学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登记表,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主管院长审批。
第五节 毕业
第二十八条 专科起点本科专业的标准学制为3年,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美劳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毕业一年内进行课程补考,合格后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条 毕业考试不及格者,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届毕业考试,成绩合格,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实际发证日期填写;届时不参加者或经再次考试成绩仍不合格者,不予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根据《包头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学位。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完善学籍学历信息管理办法,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四条 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向自治区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五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三十七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第四十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一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四十二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四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四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处分的审批手续:
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校审核批准;给予学生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处分意见,学校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违纪学生申诉
第四十九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院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学院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后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院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包头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