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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06版)
2010年03月31日 15:29      浏览:

包头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成人教育各类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根本任务,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化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㈠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㈡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㈢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㈤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㈠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㈡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㈢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㈣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㈤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党团组织关系等,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及时以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请假,并附医院(二级甲等以上)、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两周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发给学生证。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但短期治疗可达体检要求的,由校医务部门提出意见,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院长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治疗。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的一切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应在下一学年新生开学前向学校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符合体检要求者,可以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放弃入学资格手续。

第十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持学生证到继续教育学院办理学期注册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办。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手续又无正当事由者,逾期两周不注册,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应缴纳的各项费用,如学费、公寓住宿费等都必须在每学年开学注册前缴清;未按学校规定缴纳有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者不予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法可根据课程的不同特点,采取笔试、口试及实践操作等形式。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一般不能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考试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

考查成绩主要由任课教师根据学生平时听课、见习、实验、实习、课外作业完成情况及平时测验成绩等综合评定。考查成绩以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计分。五级制与百分制对应关系为:优(90—100分)、良(80—89分)、中(70—79)、及格(60—69)、不及格(60分以下)

第十四条  考试一般集中安排在期末两周,即“复习考试周”内进行。早期结课的课程考试安排在结课后两周进行。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日程、考场,院、系、部、教研室组织实施。

考查课程由教研室自行组织,安排在课内进行。

考试课程由教研室命题,为 A、B两套题量、题型相同、难易度相近的试卷。考试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印制。

第十五条  参加学校运动队训练、比赛的学生以及参加学校组织的大型文艺汇演的学生,其课程考试成绩按规定记载。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

㈠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

㈡实验实习课有1/3未进行者;

㈢实验实习课成绩不及格者;

㈣未完成作业或抄袭作业达1/3以上者。

不允许参加考试的学生名单由任课教师提出,教研室主任核准,院、系、部同意后,报继续教育学院,该课程成绩按“零分”记载,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考核。

第十七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因患生理缺陷或因其它疾病而不能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办理免修手续,即由指定医院出具证明,经校医务部门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可免修。

第十八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考核者,应当于考核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后,方可缓考。缓考者,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同课程考核。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考核者,视为无故缺考,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载。

第二十一条  选修课是教学计划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应按照教学计划中安排的选修课予以选修。毕业之前要达到学校规定的选修学分,否则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二条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不合格,不能参加毕业考试和毕业论文答辩。

第三节  升级、留(降)级、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第二十四条  学生考核不合格课程需补考,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成人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实行学年制。

㈠学生一学期或连续两个学期(本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与上学期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达四门主要课程(考查课两门按一门主要课程折算)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

㈡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级规定者,可跟班试读,第二学期课程全部合格,允许补考第一学期课程,补考课程全部合格,可解除试读,若第二学期课程考核有一门主要课程(考查课两门按一门主要课程折算)不及格,不予补考,应予留级。

㈢留(降)级学生编入下一年级同专业就读。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者,可暂跟原班试读并计留级一次,试读期间参加原年级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允许补考留级前的不及格课程。经过补考成绩合格,可解除试读,若有一门主要课程(考查课两门按一门主要课程折算)不及格者,按退学处理。

㈣留(降)级学生必须参加该年级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㈤学生留(降)级只能一次。

第二十六条 留(降)级期间按规定缴纳各项费用。

第二十七条  成人教育学生实行补考。每学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允许补考一次。补考课程及格者,记60分并注明“补考”字样,不及格者按实际得分记载。补考仍不及格者,毕业离校前再补考一次。

第四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八条  一般不予办理转专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及原因,不再适合原专业的学习,需转专业者,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第二十九条  被录取的学生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㈠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㈡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㈢  不同学科门类的;

㈣  应予退学的;

㈤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正当理由,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

 

第五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按学年制完成学业,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留降级等)不能超过学制的2年。

第三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本人申请,并附有关材料,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院长批准。一般以1 年为限。

第三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五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按下列规定办理复学手续。

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㈡学生休学期满,应于期满前1个月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分管院长批准,方可复学;

㈢要求复学的学生,休学期间若有严重违法乱纪者,取消复学资格;

㈣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个年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保留学籍或休学期间,如要报考其它高校,应先办理自动退学手续。

第六节  退  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㈠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即一学期或连续两学期(本学期考核不及格课程与上学期经过补考不及格课程)累计不及格主要课程(考查课两门算一门)达5门者,应予退学。

㈡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留降级)未完成学业的;

㈢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㈣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

续在校学习的;

㈤无特殊原因,未履行请假手续,脱产班连续两周、业余班连续一个月、函授班面授期间连续五天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㈥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㈦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交的可在校内公告栏内公告,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退学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不办理离校手续的,不出具任何形式的证明。

第四十一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办理。

第七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期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因课程考核不及格而结业的,在毕业一年之内补考不及格课程,合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五条  毕业论文答辩或毕业考试不及格,暂作结业处理,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一年内向学校申请,批准后可以参加下一届毕业论文答辩或考试,成绩合格,换发毕业证书;届时不参加或经再次答辩或考试成绩仍不合格,不予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根据《包头医学院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学位。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条  发现有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五十一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六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八条  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九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新、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三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品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第六十四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 ,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㈠警告;

㈡严重警告;

㈢记过;

㈣留校察看;

㈤开除学籍。

第六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㈠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㈡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㈣由他人代替考试、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作弊行为严重的;

㈤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㈥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㈦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八条  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六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七十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十一条  学校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七十二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七十三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之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七十六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第七十八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原《包头医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及相关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内容若与学校有关规定相悖,应按学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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