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学位办[2023]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具有艰苦奋斗、勇于创新的科学精神,遵守社会主义法制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所有课程并考试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必修课结课成绩算术平均分≥70分。
(三)截止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四级水平考试(CET4)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CET4≥300分)。
(四)毕业时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未达学校规定标准而未取得学士学位者,学生提出申请,在毕业年度内上半年返回学校参加CET4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标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籍期间有违法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2.未取得毕业资格者;
3.必修课结课成绩算术平均分<70分;
4.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成绩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者(CET4<300分)。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
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习成绩和鉴定材料进行逐一审核,资格审核合格后将符合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申请表交回教务处,教务处审核通过后报学校学位委员会,由学校学位委员会对学士学位申请者进行资格复审。审核通过后,授予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一般于每年6月进行。
第六条 本细则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国家及学校相关政策变化,则本细则相关规定随之修订。因学士学位授予条件有关外语成绩规定标准有变,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已通过全区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参加全区继续教育学位外语考试已取得的成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考试合格成绩下发之日起4年内)继续有效],可自主选择按照本细则或《包头医学院成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细则》(包医院字[2022]174号)申请学士学位授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