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息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2023/06/01      · 包头医学院:加快推进科研成果孕育产出和转移转化 | 科技激励    2023/04/28      ·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    2023/04/28      · 《关于加强内蒙古自治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实施意见》    2023/04/28      · 科技部等二十二部门发文进一步规范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工作    2022/09/15
 
     
 
  政策法规
 国家政策法规 
 自治区政策法规 
 学校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学校规章制度>>正文
 
 
包头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办法
2020-04-15 11:00   审核人:

包医院字【2017169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切实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全面开放、充分共享,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教技厅〔2015〕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大型科研仪器及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5〕133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加快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在保障本校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前提下,要向兄弟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研发组织等社会用户开放共享,提供专业化服务,充分挖掘设备潜能,将学校设备技术优势转化为服务地方经济发展能力,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创新创业提供有效支撑。

第三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进行开放共享和合理布局,避免重复建设和购置,杜绝闲置浪费现象,切实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利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学校科技处会同教务处、财务处负责全校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宏观调控、统筹协调。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大型仪器设备包括:

(一)单台设备账面原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各类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或单台设备账面原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具有通用共享性;

(二)单台设备账面原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三)单台设备账面原值不足人民币10万元,但属于国外进口、校内数量不超过两台的仪器设备;

(四)涉密、功能特殊、技术要求特殊、研究目的特殊等仪器设备除外。

第六条  凡产权属我校,符合上述范围的大型仪器设备,且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应该按本办法要求实现对外开放使用。年内不对外开放共享使用的,将由学校重新调拨使用。学校鼓励设备账面原值人民币10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按照本办法开放共享。

第七条 建立学校和二级学院共同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管理体制。遵循“专管共享”管理原则,实行学校、二级学院、教研室(实验室、研究所)三级管理模式(各级各类重点实验室按上级归口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管理),协同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及中心实验室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保养、测试服务和日常管理工作,并按要求及时登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完善和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服务信息,填写使用记录;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信息统计、绩效自评、催缴测试费等管理与协调工作。

第九条  拟对外开放共享使用仪器设备,应由具体管理该仪器设备的教研室、实验室、研究室(所)(以下统称保管单位)报所在学院同意后,向科技处提出开放申请(中心实验室直接向科技处提出开放申请),由科技处组织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各单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

(一)《包头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开放使用服务平台入网申请表》,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主要性能指标、功能及服务范围、当前运行状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

(二)拟开放大型仪器设备使用管理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使用与维护规程、开放服务内容等。开放服务内容应体现测试性仪器设备与工具性仪器设备的不同要求;

(三)收费申请,包括收费标准,测算收费标准的依据,并注明免费提供实验用低值易耗品的品名、数量。

第十一条  各保管单位根据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要求的不同,参考同类仪器设备市场服务价格,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收费标准。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一)设备折旧费

(二)水电费、房屋占用费

(三)实验耗材费

(四)人员费(设备管理员的劳务报酬等)

(五)设备维修维护费

(六)技术服务费(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

(七)管理费、税

第十二条  申请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的单位须履行以下承诺: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三)保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供用户使用;

(四)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接受用户的研究或测试任务。

第十三条  开放申请获批准后,保管单位应在一周内通过校园网对外公布开放共享使用消息,并按先后顺序接受预约申请和登记,以备检查。对外公布开放使用的消息包括仪器名称、型号、价格、国别厂家、购置日期、主要功能及性能指标、保管单位、放置地点、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已有安排情况、可供开放的时间等。

第十四条  对外开放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有偿服务、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学校财务处负责有偿服务费的集中核算收取,并出具相应票据。未按收费标准缴费擅自提供服务,或未按实际开放工作量收取费用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应缴费标准,从该仪器设备管理员的工资中扣除。

第十五条  使用开放仪器设备必须的常规低耗品,一般由保管单位统一购置;专用耗材应由研究人员本人购置。由保管单位统一购置的,应纳入补偿性收费标准申报依据,并在公布收费标准时注明免费范围与数量。

第十六条  对大型仪器设备用于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课程实验教学任务、大学生课外开放实验项目、大学生创新性科技立项实验项目以及科技竞赛项目(低值耗材自备),不收取成本补偿费用。本校教师和研究生使用对外开放仪器设备时,免收设备折旧与能源消耗费。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对外开放使用收费统一按下列比例进行分割:

(一)30%作为设备折旧与能源消耗费(由学校提取);

(二)30%作为学校开放基金,用于开放使用的仪器设备维护维修;

(三)10%作为免费提供的低值易耗品费,按项目管理要求,由保管单位专款专用(保管单位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审核,所在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经费使用的审批);

(四)2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员(为开放使用服务者)的劳务报酬(纳入学院自有资金账,由学院发放);

(五)10%作为大型仪器设备所在学院的自有资金(纳入学院自有资金账)。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设备的使用由使用人在网上平台进行预约登记。开放共享工作流程为:使用人提出申请→仪器管理单位受理申请→安排使用时间和地点→申请者送样→财务收费→科技处登记→仪器管理单位出具盖有本单位公章确认的测试数据报告,仪器管理单位对测试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对外开放的大型仪器设备应有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应熟练操作,勤谨敬业,并负责做好贵重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包括:安装调试记录、使用记录、维护记录、故障记录、维修记录等)。管理人员对仪器设备的正确使用负责。

第二十条  使用人员在实验过程中损坏的小型仪器(价值1000元以下的)、器皿等,按购入价收取费用。因操作失误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由操作人根据情况负担相应的维修费用。对因管理人员擅离职守,放任实验人员自行操作而导致仪器设备损坏的,管理人员与实际操作人员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对造成仪器设备丢失者,要根据情况予以赔偿。

第二十一条  凡对外开放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认真、详细、完整地填写《包头医学院大型仪器设备有偿使用登记表》。此表一式三份,由保管单位设备管理人员填写。第一联报科技处,作为收费审核、有偿使用效益考核等依据;第二联由所在学院留存,作为实验人员工作量考核、考评、劳务费发放的依据;第三联由设备保管单位留存,作为统计报表、申报奖励的基础材料。

第二十二条  需保管单位出具实验或测试证明材料时,应由管理人员根据测试或实验记录,如实填写报告,经保管单位负责人审核,报学院分管领导签批。审核与签批人应以测试或实验记录为依据,并对自己签署的意见负责。

第二十三条  科研处与教务处、财务处共同对被批准对外开放使用的大型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及管理的规范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不在本办法第五条指定范围的仪器设备,但性能指标先进、运转正常,有专人管理和维护,能保证相应开放时间的,也可以按本办法要求,申请对外开放使用。获得批准后,同样纳入我校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范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各单位的开放共享情况进行年度综合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数、服务收入、服务质量(成果)、管理水平、人才培养、设备完好率、功能利用与开发等。考核工作采用各单位自评和学校评审相结合的方法,考核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六条  对于综合考核优秀的保管单位,学校将在仪器设备资源配置、实验技术人员晋升、公用房使用等方面予以倾斜,对成绩优异的保管单位及管理人员给予奖励。对于综合考核差的平台学校将予以通报,限期整改。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关闭窗口
 
 
     
 
  友情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
内蒙古科技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包头市科技局
 
 
 

版权所有:包头医学院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 邮编:0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