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口腔医学专业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讨论稿)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最重要的环节,是提高学生实际工作能力、职业素质和医德规范的主要途径,临床实习教学的质量直接关乎医学教学的水平。为了进一步规范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口腔本科生实践教学,保证教学质量,统一口腔本科临床教学目标,特制定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口腔本科生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并管理好各种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口腔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分两类:
1.包头医学院已经认定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综合医院的口腔科。
2.口腔专科医院:拥有综合牙科治疗椅80台以上,口腔科学各个二级专业分科齐备。
第二章 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口腔本科生临床实践教学基地
第三条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的主要教学任务是口腔本科生的部分临床理论教学、临床见习、临床实习和毕业实习任务。
第四条 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
1.包头医学院已经认定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等综合医院的口腔科;
2.口腔专科医院应具备相应的教学需要床位、80台以上的牙科综合治疗椅和二级专业科室。
3.有一支很强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口腔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课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实践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
4.兼职教师能胜任口腔临床理论授课、指导学生实习、教学查房、修改实习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教学病案讨论、实习考核、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等工作。兼职教师在品德修养、医德医风、业务水平、团结协作等方面能做学生的表率。
应具有必要的教室、图书资料、食宿等教学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拥有的牙椅数必须满足实习学生人数的生均1台以上 。带教教师人数与实习学生人数比例不得少于2∶1或1∶1。
第六条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临床实践教学基地要求有口腔科学的二级专业分科,各二级专业都有相应的带教教师。
第七条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必须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口腔临床教学的领导与管理工作,特别是加强对临床能力考试的管理。
第八条 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坚持教书育人,培养学生具有良好的医德医风;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重视医疗卫生的预防观念和群体观念教育,确保教学质量。
第九条 把实践教学工作作为医院人员年终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内容。医院的收入,应有一定比例用于教学及教学管理人员的教学补贴。
第十条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应对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教学工作加强管理、督导和检查。
第三章 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权利
第十一条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的兼职教师可以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教师的身份参加各种教学、学术活动
第十二条 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支持和帮助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学科学位建设。双方可开展广泛的科研协作和学术交流活动,以及为共建硕士学位点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三条包头医学院为参加国家教师资格认定和自治区教学系列职称评定提供帮助。按包头医学院聘任条件,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的兼职教师按其卫生系列职称、临床教学能力和教学工作量可聘为包头医学院的兼职教授、副教授、讲师。条件具备者可聘为相关专业硕士生导师。
第十四条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按标准及时向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支付教师授课费和学生实习经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协助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优先选拔、录用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的优秀毕业生到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就业。
第十五条口腔专科医院成为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口腔临床实践教学基地后,在医院挂包头医学院口腔学院临床教学医院院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该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