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这是内蒙古自治区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填补了自治区地方立法的一项空白。《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八章七十条,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上一条:《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节选(一) 下一条:农村革命根据地的统战工作
【关闭】
版权所有:包头医学院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 邮编:014040 蒙ICP备14002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