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发展泛口岸经济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泛口岸经济发展,统筹口岸、通道和各类开发开放载体,形成口岸带动、腹地支撑、边腹互动格局,促进自治区东中西部优势互补、差异化高质量协调发展。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口岸与腹地的通关协作、物流合作和产业联动发展,形成集群效应,推进面向腹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重要枢纽节点城市、货物集疏中心、出口产品基地和产业园区建设,增强腹地支撑能力。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能源、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进口资源在口岸和腹地产业园区落地加工,推动经济通道向通道经济转变、过路经济向落地经济转型。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海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进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和海关监管场地及境外物流园区建设,建立新型对外贸易物流网络,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等部门和单位应当推动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和边境经济合作区建设及发展,支持企业参与境外经贸合作区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财政、海关、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快建设中蒙二连浩特—扎门乌德经济合作区;积极申建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商务、工业和信息化、海关、铁路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建好国家进口贸易促进创新示范区和国家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探索发展枢纽经济,加快发展现代物流、国际贸易和保税加工。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支持符合条件的地区设立相应类型的保税物流中心和综合保税区;提升现有综合保税区和保税物流中心运行质量,加快综合保税区运输专用线建设和相关落地加工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口岸所在地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创新发展口岸边民互市贸易区,扩大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范围和规模,推进边民互市进口商品落地加工,引导互市贸易向加工、投资、贸易一体化方向发展。
第三十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牧等部门应当办好中蒙博览会、内蒙古绿色农畜产品博览会和国家向北开放经贸洽谈会等展会,提升各类开放平台功能。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推动东中西重点城市与口岸城市联动发展,依托交通联运主通道和枢纽节点城市、货物集疏运中心、资源转化区等,建设各具特色的产业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