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信息中心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部门规章
当前位置: 网站首页>>部门规章>>正文
包头医学院校园网络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2022-03-15 15:25   审核人: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学校校园网络系统的安全、促进学校计算机网络的应用和发展、保证校园网络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用户的使用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校园网络系统,是指由学校投资购买、建设的校园网络主、辅节点设备、配套的网络线缆设施、网络服务器、工作站及业务系统所构成的为校园网络提供应用及服务的硬件、软件的集成系统。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联网计算机从事危害校园网的活动,不得危害或侵入未授权的(包括CERNET或其他互联网在内的)服务器、工作站。

第二章 安全保护运行

第四条 除校园网负责单位,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试图登陆进入校园网主、辅节点、服务器等设备进行修改、设置、删除等操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盗窃、破坏网络设施。

网络使用者在校园网上开设的账户和口令均为个人用户所拥有,网络信息中心对用户帐户和口令保密,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此信息。

网络使用者不得利用各种网络设备或软件技术从事用户账户及口令的侦听、盗用活动,该活动被认为是对网络用户权益的侵犯。

校园内从事施工、建设,不得危害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

 严禁在校园网上使用来历不明、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对于来历不明的可能引起计算机病毒的软件应使用计算机安全管理部门推荐的杀毒软件检查、杀毒。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网及其联网计算机上传送危害国家安全的信息(包括多媒体信息)、录阅传送淫秽、色情资料。

第十条 学校公共机房一律不准对社会开放,上网人员必须实名认证,机房管理人员应做相应记录。记录应保留一年以上。

第十 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监控、封堵、清除网上有害信息。为了有效地防范网上非法活动,校园网要统一出口管理、统一用户管理。未经网络信息中心和相关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开设代理服务器、Email服务器、BBS等。

第三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二条 违反第四条及第九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向学校主管校长和保卫部门报告,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向市公安部门报告,由个人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违反第条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提请学校给予行政处分,并在校园网上公布;对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本人加倍赔偿受害人损失,关闭其拥有的各类服务帐号;行为恶劣、影响面大、造成他人重大损失的,将向公安部门报案。

第十四条 故意传播或制造计算机病毒,造成危害校园网系统安全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版权所有:包头医学院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 邮编:014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