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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

2017年09月14日 02:40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增强学生的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和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联合颁发的《学生军事训练规定》等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是指学校组织的军事技能训练以及与学生军事技能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作为学校教育和教学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学校教育、教学计划,统筹安排,凡正式录取到我校的本、专科学生都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技能训练活动,一般在新生入学后的第一学年内完成。

第三条 军事技能训练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军事技能训练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军事技能,增强国防观念、国家安全意识,加强组织性、纪律性,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磨练意志品质,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培养艰苦奋斗、吃苦耐劳的作风,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学校成立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学校与上级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对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学生处(武装部)。在校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制定学生军事技能训练计划、组织实施全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学校武装部在军事训练中要正确把握训练的组织原则,及时协调处理训练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切实提高训练质量。

第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国防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和实施;指导、督促、检查训练计划的落实情况和条令条例、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抓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和安全保卫工作;做好后勤保障服务工作;开展学生内务卫生检查评比工作;做好总结评比和成绩考核等工作。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学生处(武装部)负责组织实施军事技能训练工作,选派专职人员承担组织管理任务,结合学生的体能特点,科学计划,严密组织,按纲施训。

第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所需的承训教官通过上级行政部门、学校属地军事机关协调或学校自行安排等途径解决。

第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中,条例、条令教育、基本军事动作等科目主要采取在校内受训的方式进行。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轻武器射击、战术基础、军事地形学等对场地环境依赖性较强的科目,可组织学生分期分批进驻相应的训练基地进行训练。

第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教官应当具备一定的军事素质、军事理论水平和政治素质,从事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管理人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内容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中的有关规定和学校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免训:因特殊疾病、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必须有县级以上医院的证明,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请学生处(武装部)批准后,方可免训。部分科目免训:有严重生理缺陷、残疾的学生,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请学生处(武装部)批准后,可以免训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十三条 缓训:因病或特殊原因军训期间不能按时参加当年军事技能训练的学生,训练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同意并报请学生处(武装部)批准后,方可缓训,一般安排在下一年新生军事技能训练中进行。

第十四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请病假需有医院证明,请事假需有必要的事因证明。请假1天以内由军训连批准,请假2天需班主任同意由军训营批准,请假3天以上需班主任同意、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由军训团批准,未请假缺训按旷训处理,军训考核成绩为不合格,下一学年新生军事技能训练中进行补训。


第四章 训练保障

第十七条 学校根据参训学生人数确定军事技能训练经费,按财务管理体制纳入学校统一预算,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军事技能训练经费主要用于训练期间承训教官的生活补贴、生活费用、训练器材资料、参训教师的训练服装购置、军事技能训练工作的日常办公、宣传、训练枪支器材维护保养、靶场租赁、车辆运输等方面。

第十九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校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参与军事技能训练工作。

第二十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加强安全教育和值班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军事机关部门报告,并按照《学生事故伤害处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第五章 成绩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一条 军事技能训练是在校本专科学生的必修课程,列入学校教学管理范畴。军事技能训练时数一般为2—3周。

第二十二条 军事技能训练成绩由辅导员、班主任协同承训教官按要求统一评定,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其中考核优秀等级比例一般不超过参训总人数的10%。考核内容包括军事训练出勤、训练科目完成情况、内务卫生、作风纪律和训练体会等方面。

第二十三条 (一)经学校批准同意的免训者,成绩以合格记。

(二)退役复学的学生可免于参加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予以优秀记。

第二十四条 在训练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军事技能训练成绩为不合格:

(一)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以上者;

(二)请假超过技能训练时数1/3者;

(三)无故缺勤者;

(四)不能按正常要求完成训练科目者。


第六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处(武装部)组织开展评比活动,对在军事技能训练中表现突出的学员、教官、组织者、辅导员、班主任、连队分别进行评比表彰,授予“优秀学员”、“优秀教官”、 “优秀指导员”、“先进连队”等荣誉称号。

第二十六条 优秀教官评选标准:服从命令,熟练地掌握训练技术,严格训练标准,教法得当,示范标准,关心爱护学生,增强团结爱国意识,保证训练任务的完成,耐心细致地指导学生搞好内务卫生,做好学生训练评语、考核成绩的评定。

第二十七条 优秀学员评选标准:按时训练,不迟到早退,训练期间无请假;熟练掌握训练科目所要求的动作要领;服从命令,训练刻苦,严守纪律;互帮互助,团结同学,爱护集体荣誉;内务卫生优秀。

第二十八条 优秀指导员评选标准:认真开展军训学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按规定跟班训练,不随意离开训练场地,辅导员、班主任必须保证半天时间跟训;严格请假制度,积极配合教官帮助学员搞好内务卫生;做好本连的宣传报道工作,配合教官考评优秀学员。

第二十九条 先进连队评选标准:教官和班主任认真组织军训工作,全连参训人员达到95%以上;军训设置的训练科目均达到优秀;认真组织业余文化生活,集体战斗力强,取得优良成绩;基本素质过硬,精神饱满,在会操中取得优秀成绩。

第十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期间,学生必须遵守有关条令、条例要求和各项规章制度,不遵守作息规定、擅自离队、不服从命令、不听从指挥,按违反纪律论处;造成恶劣影响及严重后果者,军训技能训练考核视为不合格,同时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自2017年91日起施行。《包头医学院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工作规定》(包医院字[2007]122号)同时废止。

(供稿单位: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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