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包头医学院学生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活动的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和企业、接触生产实践的桥梁,对训练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能力和实践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第二条 建立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其目的是增加毕业生就业培训和实践的机会,快速提高毕业生职业技能,为用人单位扩大知名度、增加吸引力,科学地选录、配置、优化毕业生资源创造条件;同时也是加强高校与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学生实习、观摩教学、专业技能训练、创业平台搭建和指导等实践教学提供相应的条件和必要的服务,从而促进毕业生就业创业。
第二章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的遴选条件和承担任务
第四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要求:
(一)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稳定经营5年以上,社会信誉度良好,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培训场所和培训师资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工作环境安全卫生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二)有适合于学生进行专业知识学习、实践技能训练、创新创业能力培养的工作岗位和训练平台,有一批具有较高素质的就业创业实习指导人员,能满足实施相关实习实训任务的各项要求;
(三)基地共建双方应坚持平等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
第五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主要任务:
(一)就业实习基地可由二级学院根据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原则上每个实习基地应能同时容纳10人以上集中实习;
(二)根据学生的不同特点,立足于不同发展阶段和不同需求,有针对性地、系统地开展创业精神、创新思维、团队协作等能力教育,围绕机会识别、市场可行性、风险控制、生产设计与组织、制度创新等项目内容,提高学生的创业能力。
(三)通过提供相应的实训实践活动,将理论知识与现场实训相结合,培养学生的创业技能,促其参与创业实践,帮助其了解创业项目的实际运营情况,“零距离”接触创业项目,体会创业感受,增强规避创业风险意识。
(四)开展订单培养,根据就业实习基地每年的用人需求量,在国家就业政策许可范围内,优先考虑我校学生在贵单位就业。
第六条 申请建立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基地,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申请书,包括场地、设施、设备等情况说明;
(二)《包头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申报表》,注明可接纳实习实训学生的学历层次、专业、人数以及能提供的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岗位等情况;
(三)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相关资质证明。
第三章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建设
第七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的建立以市场需求为导向,由二级学院或学校和企事业单位协商建立。
第八条 各二级学院根据专业特点,按照本办法要求,自行遴选基地,并就学院和企事业单位合作建设基地签订相关协议;也可多专业、多部门联合加强和相关企事业单位的共建,学校将签署校企合作协议;学生处备案。
第四章 学校与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合作形式
第九条 学校为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开设各种类型的非学历教育,技术咨询服务、信息交流、成果转化等方面对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优先给予支持。
第十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批量接受相关专业学生教学实习实训、毕业实习、创新创业培训。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的职责:
(一)企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实际情况,制定实实训习规章、制度,明确对实习学生的具体要求;
(二)企事业单位应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保障学生在实习实训期间的人身安全等;
(三)实习实训活动结束后,对实习实训学生进行实习实训鉴定,出具《学生实习实训证明》。如果实习实训双方愿意,鼓励学生留在实习实训单位就业;
(四)实习实训过程所涉及其它具体事宜由学校、企事业单位、学生三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高校的职责:
(一)为加强学校与用人单位的合作联系,学校应在人员培训、业务咨询和服务等方面尽可能地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方便,并依据企事业单位的要求,推荐优秀毕业生;
(二)学校应结合企事业单位的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实习计划,选择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习实训实践活动,加强学校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络工作;
(三)学校应确保学生的安全,对学生及指导教师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学生的职责:
(一)服从学校负责老师和企事业单位指导老师的管理;
(二)认真学习规章、制度,遵守实习实训基地的工作要求,保护实习实训工作环境, 格遵守安全操作章程。
(三)认真完成实习实训工作内容,保守国家、商业机密。
第五章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的管理
第十四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要严格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实习实训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管理规定、安全操作管理规程和文明生产措施,营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五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确定实习实训学生管理和实习实训指导的负责人,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十六条 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建设与学校培养目标紧密结合,以实习实训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为依据,与目前发展水平较好的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
第十七条 学校协助实习实训基地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实习实训基地做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学院定期到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实行定期检查、评估制度。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实习实训场地、实习实训设备、指导队伍、接纳学生实习实训情况等。对基地建设管理、运行成绩突出的单位纳入毕业生重点推荐企业名录;对建设成效不大、不能保证实习实训质量的基地,校企双方商定整改办法,直至终止共建协议。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1.校企共建大学生就业创业实习实训基地协议书
2.包头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实习基地
(供稿单位:未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