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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2017年09月29日 15:31  点击:[]

根据教育部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包头医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毕业生推荐工作,各二级学院要积极组织毕业生认真填写能够如实反映毕业生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毕业生推荐表》供用人单位选择。《毕业生推荐表》由毕业生本人填写,基本情况由二级学院负责审核盖章并签署意见,最后加盖学校毕业生就业专用章。

第二条 对于直接到各二级学院招聘毕业生的用人单位,各二级学院要及时通报学校学生处,以便做好协调和统计工作。

第三条 各二级学院必须使用教育部编制的系统软件,按规定录入毕业生生源信息。

第四条 就业协议书的使用

(一)毕业生应持学校统一印制的《毕业生推荐表》联系就业单位。被单位录用的,均应签订由教育部制定、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签订要严格按下列步骤进行:

1)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在协议书上如实填写基本情况 和应聘意见;

2)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签字、盖章;

3)毕业生将协议书送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盖章后送

交学校学生处;

4)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最后将作为学校编制当年就业方案的依据。

(三)由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统一印制的《全国普通高

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原件签订有效,复印件无效。每位毕业生只能领取一份(一式四张),协议书编号与毕业生姓名对应并登记在册。协议书原则上由毕业生本人领取,如因特殊情况需他人代领的应提出个人书面申请。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手段同时签署多份协议,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四)若已领取的协议书丢失,需在市一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到学校学生处网站下载并填写《就业协议书申请补领登记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已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书丢失,需用人单位出具说明情况的公函,毕业生到学校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新协议书与原单位补签协议。

(五)已签订就业协议的学生与用人单位违约的,毕业生需提供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以及原就业协议书,经学校学生处审核通过后,领取新的就业协议书办理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六)已签好的就业协议书的管理

1)用人单位直接邮寄到学校学生处的协议书,经学生处整理后,通知毕业生领取应本人保留的协议书;

2)用人单位将协议书邮寄到二级学院和邮寄给毕业生本人的,各二级学院将协议书收好后,统一送交学生处审核后,返还毕业生本人应保留的协议书。

3)毕业生本人保留的协议书由二级学院统一保管,在核对毕业生就业计划后返给毕业生。

第五条 报考研究生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向用人单位说明实际情况,并在备注中写明双方协商后的处理意见。如果因为毕业生未说明情况而造成违约的,由毕业生承担全部违约责任;签订就业协议后考取研究生的,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否则按原就业协议为其办理《报到证》。

第六条 就业协议书一经生效,必须履行协议所规定的义务,原则上不得违约。如有特殊情况,毕业生提出违约申请,必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并由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就业协议的正式函件,否则按原就业协议为其办理《报到证》。

第七条 毕业生报到后因不服从单位安排或因个人提出无理要求而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学校不再负责为期办理就业《报到证》等相关事项。

第八条 毕业生档案留存规定

(一)档案寄发转递工作原则上在学生离校后一个月内完成。考取研究生和已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档案按规定执行;未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档案发回生源地;

(二)毕业生在就业延长期内择业,需要开具有关身份、学历以及约定的有关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证明时,学生处开具;

(三)毕业生在就业延长期内参加学校举办的招聘活动时应当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毕业生因违反政策、法规以及涉及劳务、债务等民事纠纷以及行政纠纷所引起的法律责任及后果由本人自行承担。

第九条 毕业生应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主要通过学校推荐、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方式就业;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学校负责办理《报到证》;对不符合国家就业方针、政策,不符合学校就业程序,学校不予办理报到手续;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派回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或就业指导机构推荐就业或自主就业。

第十条 对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工作单位的毕业生,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只要在两年内落实就业单位,仍为其办理报到手续。

第十一条 学校负责为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办理《报到证》,毕业生持《报到证》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报到,用人单位将凭借《报到证》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二条 已办理《报到证》,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解约重新办理《报到证》的毕业生,需提交违约申请书、用人单位同意解约的书面材料、原报到证、与新单位签订的协议书或接收函等材料,经学生处审核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就业指导中心。经审核同意后,按照自治区就业指导中心规定时间统一办理。办理其它就业转传统就业,手续相同。

第十三条 毕业生的《报到证》在报到期限内遗失的,应在当地市级报纸刊登遗失声明,见报后,到学生处申请补办。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于:包医院字[2014]1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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