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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21年03月27日 13:36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少数民族预科学生和研究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岗位除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若发生劳资纠纷,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学生工作处、团委、人事处、教务处、计划财务处、科技处、后勤处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处作为学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校职责

第八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宣传,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二条 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引导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第十四条 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 制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187·☆学校有关学生管理制度、条例、办法☆

第十六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报及管理

第十九条 设岗原则:

(一)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聘用在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殊岗位除外。

(二)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三)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条 岗位类型:

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一条 岗位申报。学生工作处每年3月初通过包头医学院、学校网站、学生工作处网站及学工微信平台发布勤工助学岗位征集通 知,各用人部门设岗按照一年一申报的原则,在规定时间内依据本部 门实际情况及岗位报送要求填报《包头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设置申请 表》由部门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向学生工作处申报岗位用人情况。

第二十二条 设岗审批。学生工作处将各部门申报岗位汇总后通 过学生工作委员会形成设岗方案向分管校领导汇报,经校领导审批, 具体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二十三条 发布招聘信息。学生工作处将已经确定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信息通过包头医学院学校网站、学生工作处网站以及包医学 工微信公众平台进行招聘公布,确保信息公开的及时性、透明性。

第二十四条 接受学生申请。申请学生填写《包头医学院勤工助学岗位申请表》,学生申请岗位时限为半年一申请,以各院系为单位报学生工作处勤工助学中心。

第二十五条 审核、面试、确认申请结果。学生工作处联合各部门 严格按照学生实际情况,本着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原则,审核、确认学生录用申请结果。其中面试环节由各用人部门自行组织开展。

第二十六条 公示结果。学生工作处及各二级学院将已经确认的录用结果对全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 3 天,在公示期内学生工作处接受学生的异议。

第二十七条 培训上岗。公示期后由学生工作处及各用人部门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其中学生工作处负责劳动纪律及安全知识的培训,各用人部门可以联合其他部门开展业务知识培训。各用人部门与录用学生签订劳动协议后学生正式上岗,学生工作处与各用人部门协调配合指导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 日常考核。学生工作处与各用人部门及时沟通,对 学生的考勤,工作质量、工作态度、工作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考核等级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其中称职每月发放薪酬100%,并在下半年聘用中直接本岗续用或者内部调岗;基本称职发放薪酬 80%;不称职予以解聘,永不录用。解聘后空缺岗位可以再次按照勤工助学公 开招聘的工作程序进行补充。各用人部门每月定期填报《包头医学院

勤工助学考核表》由院系分管领导签字盖章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九条 薪酬发放。学生工作处依据考核情况每月如期报送财务处各勤工助学岗位薪酬发放标准,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到学生的银行卡。

第六章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管理

第三十条 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

合。

第三十一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工作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三十二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 40 个工时基准为计酬原则,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三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四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工作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 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必须填写相关申请表。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工作处有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三十七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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