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校设立的国家级奖项,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教财函〔2019〕105 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及标准
国家奖学金奖励对象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资助面和奖励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要求如下:
1.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且没有不及格科目和缓考科目;
2.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如果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具体条件:
①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②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 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③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④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⑤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⑥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⑦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五)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在参评学年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全班前 1/2;专业素质成绩排名在全班 1/3;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在全班前 1/2;且参评年度学生体能健康测试成绩达到 75 分以上。
(六)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给学校的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二)国家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组织评审。根据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开学至10月1日前,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名额分配在学院内部组织竞选学生答辩,确定符合条件的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公示 5 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 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审定批准,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
(三)学校收到国家奖学金的拨款后,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根据申请条件对学生进行审核,严格把关,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审核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生。
(五)学生在评奖期间和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奖学金: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他把奖学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
当开支者;
3.弄虚作假,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金者;
4.其他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