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激励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及标准
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不包括定向生)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面和奖励标准根据当年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获得我校三等以上奖学金(含三等);
(五)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符合本年度包头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生活俭朴;
(六)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专科学生。
(七)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三、名额分配
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厅下达给我校的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给各二级学院。
四、申请与评审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
(二)我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条件,每学年开学至10月1日前,学生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各二级学院根据名额分配和评审标准进行班
级民主评定,确定符合条件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在二级学院公布 5 个工作日后,报学生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审核后,经学校学生资助、奖助学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批准,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上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三)学校收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拨款后,通过银行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银行卡,并颁发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同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四)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五)学生在评奖期间和获奖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获奖资格并追回当年励志奖学金:
1.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2.有吸烟酗酒、铺张浪费及其他把奖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3.不如实反映家庭经济状况和个人生活状况,弄虚作假,或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奖金者;
4.其他应当取消获奖资格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