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 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 请,各二级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 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本人有权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学校学 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后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