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依法实施学生管理,规范学校学生申诉处理行为,公正、及时地处理学生的申诉,根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包头医学院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不服,向学校提出依据相关规则的意见和要求的行为。
第三条 学生提出申诉,应当实事求是,忠于事实,证据充分,依据相关规则准确。
第四条 学校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当坚持依法依规、适当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注册的全日制和非全日制学生的申诉及其处理。
第二章 申诉事项与期限
第六条 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或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取消入学资格处理;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
(三)其他违规、违纪处分。
第七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学校处理或处分决定书之日起 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受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交《包头医学院学生申诉书》(附件 ),并附处理或处分决定(复印件)。
第三章 申诉受理机构
第八条 学生申诉受理机构为包头医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委员会”),由分管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法律事务人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诉委员会实行回避原则,凡与学生申诉事项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不参加对该事项的处理。申诉者也可对特定人提出回避请求。
第四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委员会在签收符合规定的申诉书后,由申诉委员会主任指定不少于 3 名申诉委员会委员,对申诉进行复核。并在 5个工作 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复核决定,并通知申诉人。
第十一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超过申诉期时限的;
(二)提交申诉后,自动撤回申诉的;
(三)签收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后,就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起申诉的;
(四)已就申诉事项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五)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申诉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经复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受理:
(一)原处理或处分决定不符合规定程序的;
(二)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处理或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失实的;
(四)原处理或处分决定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相关规定有误的;
(五)有新的证据,可能影响原处理决定的;
(六)有证据证明做出处理决定的部门或个人有违规干扰处理决定的。
第十三条 对复核决定受理的申诉,申诉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对情况复杂,按期不能办结的申诉事项,经校领导批准,办理期限可以延长 15日。申诉处理期间,申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十四条 申诉委员会对申诉事项进行查询和调查,有关学院和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提供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第十五条 申诉委员会应当根据审查和讨论情况,按照三分之二及以上参会委员的意见,区别情况做出复查结论。
第十六条 学生对申诉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收到申诉复查结论或复核决定之日起 15日内,向学校所地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十八条 在申诉委员会做出复核决定或复查结论之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申诉一经撤回,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提起申诉。
第五章 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处理或处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学生在申诉中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诬陷他人的,学校应当根据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违反法律的,提请有关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给学校和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负责赔偿;给他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挽回影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包头医学院学生申诉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