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规定,本着教育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注册的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和民族预科班学生。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交流、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坚持批评教育与违纪处分相结合。实施纪律处分应当做到程序合规、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二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五条 对违纪的学生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处分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六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期限为1年,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 对违纪学生作出纪律处分外,同时取消本学年内的各类奖学金、助学金等评审资格和其他评优资格。当年已评定和发放的,学校有权撤销表彰并收回奖金、奖品。
第三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八条 对违反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但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罚者,学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生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活动,不得进行泄漏国家秘密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的管理秩序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策划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通过网络、手机微信、QQ、短信、邮件等途径,传播、散发、投递大小字报、反动传单,以及通过其他途径等方式传播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者,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凡参与非法传销、非法组织等活动者或经教育不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七)凡泄漏国家秘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八)凡在校内进行宗教活动或封建迷信活动,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学生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加课外活动,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利用电视、网络等设施观看和传播不健康内容或进行非法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录非法网站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擅自使用学校或他人计算机、电话或其他设备,给集体或他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或其他高新技术、技能偷窃财物、有价值的数据或开展非正当有偿服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校园网或未经批准擅自将计算机网络集线器、交换机、双头网络线连接到校园网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对公用计算机的数据和应用程序等资源进行删除、修改、干扰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滥用计算机网络资源,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作,侵犯他人通信自由、隐私或其他合法权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故意制作或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传播淫秽资料、发表危及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的言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对冒领、盗用、偷窃、诈骗等手段获取非法所得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案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作案2次或案值在人民币1000元以上(含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私刻他人印章或单位公章,伪造证件、证书、证明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以欺骗手段重领、冒领学生证或其他证件及奖品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五)对拆阅、冒领、扣留、毁弃他人邮件、包裹、汇票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六)冒充老师签假条,擅自涂改或填写成绩、考勤或素质评价表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将他人奖学金、助学金或公款(包括学生活动经费、班费、团体会员费等)据为己有或予以挪用者,按本条(一)、(二)款执行;
(八)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对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按价赔偿外,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意损坏教室及宿舍门窗、玻璃等物品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校用电用水规定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意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下的公共财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有意损坏价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公共财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破坏消防设备设施,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对于互相辱骂、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互相辱骂、斗殴,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当事双方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未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微伤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凡参与打群架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煽动、组织、策划打群架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挑起事端报复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持器械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若致他人伤害者加重处分;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八)欺骗、侮辱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殴打学校管理人员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学校管理人员受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胁迫当事人“私了”者,一经查出,加重处分;
(十)凡知情不报者给予警告处分,受他人指使隐瞒打架事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在调查处理学生违纪事件的过程中,提供虚假情况、作伪证或隐瞒实情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私藏管制刀具、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主动向保卫部门上缴者,可从轻处分或免予处分。
第十六条 藏匿、持有枪支弹药或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和放射性物品,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一律不准饮酒(包括白酒、啤酒、葡萄酒及各类含酒精饮品),违者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饮酒一次者,给予警告处分;再次饮酒者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饮酒后在公共场所大声吵闹或有损坏公物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饮酒打架或滋事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对聚众饮酒的发起者或召集者,参照上述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八条 对在学校公共区域有吸烟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公共场所吸烟者,取消本年度评奖、评优、认定贫困生资格,由辅导员进行约谈,并给予警告处分;
(二)在公共场所吸烟乱丢烟头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事故(如火灾等)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情节特别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赌博或变相赌博者,除没收赌资、赌具外,给予记过处分;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不制止、不举报并参与围观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提供赌具、赌博场所或赌资等,并从中牟利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因参与赌博被公安机关查获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对未办理有关手续,无故旷课者(在校期间旷课以实际授课时数计;不在校期间旷课以天数计,一天计10学时),给予以下处分:
(一)一学期内累计达到20—2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一学期内累计达到30—3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一学期内累计达到40—4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一学期内累计达到50—6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一学期内累计达到70学时以上,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六)擅自离校者或以欺瞒方式办理请假手续者,视其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擅自离校连续3天以下(含3天)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
2.擅自离校连续3天以上(不含3天)2周以内(含2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擅自离校连续2周(含2周)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擅自离校期间发生一切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找他人冒名顶替,代替上课、点名代答等弄虚作假者,给予双方处分;一次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考试(含四、六级英语考试、各类考查、健康标准测试和各类资格证书考试等)违纪或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一)以下情形之一者,属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对迟到(规定时间外)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
2.携带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如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手机、电子词典等)进入考场或未放在指定位置和关机者,给予警告处分;
3.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给予警告处分;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单方说话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若置之不理或再次发生将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6.在考场或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者,给予警告处分;
7.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离考场者,按已交卷处理,并给予警告处分;
8.将考试禁止带出的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或造成试卷残缺者,给予警告处分;
9.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0.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无故或借故与监考教师发生争吵或有妨碍考试正常进行的其他言行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11.对不服从监考教师管理,攻击谩骂监考教师,影响考试正常进行者,取消考试资格,并予以记过以上处分;
12.对自己的试卷管理不严,给作弊者造成可乘之机者,提出批评或口头警告,直至取消其考试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者,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携带并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且未关闭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在课桌、文具、衣服及身体等上面书写与考试有关的内容;
3.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者;
4.在考试期间,用纸条、文具、手势、口头等方式告诉他人答案或使用存储信息通讯工具传递、查阅试题答案者;
5.考试结束后,若在试场内发现有作弊痕迹,或由他人检举、揭发有作弊行为者,一经查实,亦以作弊论处;
6.考试后以各种手段要求老师提高分数或隐瞒作弊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7.考试后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试卷答案雷同者;
8.机房在线考试时主观故意切屏或安装软件切屏,在考试系统界面以外查看或查询考试相关信息;
9.主考认定的其他作弊行为。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2.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或考试成绩的;
3.抢夺他人试卷、答题卡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4.以各种通讯工具为媒介传送和接收考试答案者;
5.传、接考场禁止携带的物品、纸条或交换试卷、答卷和草稿纸者;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7.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或冒名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8.陪同他人考试者或被陪者视为替考和被替考者;以及协助他人作弊者;
9.主考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者,属于考试严重作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组织他人作弊者,或有组织的团伙作弊;
2.窃取试题或试题内容;接受被窃的试题内容而不及时报告;
3.累计作弊2次以上者;
4.监考人员上报其作弊行为后,消除作弊证据、拒不提供事实材料,对监考人员态度蛮横,进行无理取闹、辱骂甚至打击报复者;
5.主考认定的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作弊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违反社会公德、校园文明管理规定和其他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者,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公共场所及课桌上乱写乱画、损坏墙报、文告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食堂、宿舍或其他公共场所起哄、乱扔杂物、砸敲物品等行为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在宿舍、教室内私拉电线或使用各种炉灶和违禁用品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后果者,视其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并对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在宿舍内饲养宠物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翻越宿舍楼阳台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禁止学生饮酒,凡饮酒肇事者(态度蛮横,不服从管理,损坏公物,扰乱秩序,侮辱谩骂他人,动手打人等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八)擅自调换、占用学生寝室、床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擅自留宿校外人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违规用电、用火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违规使用电器引起火警、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危害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一)住校生擅自在校外租房、无正当理由夜不归宿或留宿外人者,1次给予记过处分、3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5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对因擅自在外租房或在外住宿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本人承担,同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二)未经批准,留宿他人或在他人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三)拒绝或阻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以辱骂、诽谤、造谣、诬陷和恐吓等方式侵犯他人人格,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侮辱、猥亵他人或有其他流氓滋扰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六)参与观看淫书、淫秽录像、反动音像制品等,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复制、传播、隐匿和制造淫秽物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七)干扰或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十八)参与黑恶势力团伙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九)吸毒、贩毒或制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十)对伪造证明、涂改证件和提供伪证、制造假案、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等有弄虚作假行为者,视情节和后果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一)一人用2个以上重复证件(如学生证等)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并没收多余证件;转借本人有效证件,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当事双方严重警告处分;
(二十二)违反有关医疗规定,弄虚作假者(如修改处方、药方,开假报销单、假证明、借用、盗用他人医疗证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三)故意毁坏图书,偷窃、以旧换新,盗用他人证件借书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四)获得国家及地方助学贷款的学生,违反贷款合同,不按时缴纳贷款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五)因成绩、受处分、就业等原因,向教师和相关人员寻衅滋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六)无故不参加学校或二级学院组织的集体活动,并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十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交流、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者,应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代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者;
2.主动提供情况,检举揭发违法、违纪行为,并经查证属实者;
3.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协助有关部门核实事实、认错态度好;
4.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等可从轻处分者。
(二)违纪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从重处分:
1.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劣者;
2.故意提供伪证或藏匿和销毁证据者;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或对调查造成困难者;
3.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4.预谋、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者;
5.串供,阻止他人揭发、检举其违纪行为,提供虚假证据材料的;
6.在涉外活动中违纪者;
7.恫吓、威胁、打击报复揭发检举人或证人的;
8.违纪群体为首者、组织者、指挥者;
9.干扰、妨碍正常调查处理工作的;
10.不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辱骂、殴打管理人员的;对工作人员、检举人、证人、当事人等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者,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者;
11.在校外违纪造成恶劣影响,影响学校声誉的;
12.在本校曾受过1次处分,再次违纪时从重处分;第三次违纪时,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3.一次违纪,触犯本办法中多项条款的;
14.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再次违纪的开除学籍;
15.其他应予从重处分者。
第四章 罚 责
第二十四条 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一)取消其本学年度各类经济资助及各种评奖评优资格;
(二)取消其学生干部职务,自受处分之日起,1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职务;党、团员受处分者,建议党、团组织给予其处分;
(三)因考试作弊,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授予学位。
第五章 处分程序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调查材料要齐全,主要包括:
(一)违纪者本人的书面检讨和对违纪相关事实的陈述材料;
(二)当事者、证人或有关部门(当事者所在部门、校园安全管理处、学生公寓等)对违纪事实的证明材料;
(三)对事实经过的调查材料(含谈话笔录);
(四)若属打架致伤,需附医院诊断证明;
(五)其他与违纪案件有关的材料。
第二十六条 处分程序与管理:
(一)发现有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时,需监考老师或相关人员写明作弊情况并签字后第一时间上交至教务处,由教务处认定考试违纪、作弊类型,教务处负责人签署意见,1个工作日内报至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将教务处认定意见转至各二级学院,各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后,形成处理意见,经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2个工作日内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视情节经过相关程序后,提出处理意见,作出处理决定。
(二)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给予通报批评。
(三)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作出处分决定,二级学院接到处分文件后,将处分文件放入学生档案,告知学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四)给予学生记过处分,由二级学院学生查证、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并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二级学院接到处分文件后,将处分文件放入学生档案,告知学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五)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并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接到处分文件后,将处分文件放入学生档案,告知学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交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六)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二级学院查证、核实、填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讨论决定,并由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提出意见,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经过合法性审查后,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二级学院接到处分文件后,将处分文件放入学生档案,告知学生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决定书”交予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
(七)学校相关部门在发现学生违纪行为时,应及时调查清楚,必要时报校园安全管理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八)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由校园安全管理处或驻地(校)派出所负责调查。各单位在调查学生违纪事件中遇有困难时,可提请校园安全管理处调查。校园安全管理处或派出所调查清楚后,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及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和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按规定处理。
(九)对事实清楚的违纪案件,有关二级学院应在收到材料或接到通知后7日内,作出处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逾期将对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十)有关二级学院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定处理时,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有权责成该二级学院重新审议,有关二级学院应认真及时执行相关决定。
(十一)违纪事件涉及不同二级学院的学生时,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协调处理。
(十二)学生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并将处分决定存入学生档案;学生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由所在二级学院及时将其处分决定和有关材料存入档案。
(十三)留校察看以1年为限。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可按期终止;有突出贡献者,经本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批准,可提前终止(察看期不能少于6个月);经教育不改或留校察看期间再犯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给予办理。其善后问题,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处分决定做出后,由二级学院将处分决定(一式三份)送达学生本人,由学生本人签字,同时做好受处分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和善后处理工作;学生拒绝签字的,由送达处分决定的工作人员(2人以上)记录在案;处分决定应视情况及时在全校、二级学院或班级范围内公布,并书面通知学生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决定是否公布。
第六章 违纪学生申诉
第二十七条 对学生的处理,事实要清楚,证据要确凿,依据要准确,处分要恰当。处分决定做出前,要给学生申辩的机会。经本人申请,各二级学院可以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理结论要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和保留意见。受处分学生本人有权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必须在接到处分决定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工作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诉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论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决定的执行。经复查后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妥善处理。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者,可参照本办法的相似款项给予处分。违反其他专门管理办法或办法者,按相关管理办法或办法的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和“以内”均包含所述种类和数量。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原《包头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包医院字〔2019〕12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