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及自治区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根据《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原则上适用于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具体各类奖助学金适用范围详见下文。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学校本专科学生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工作,研究决定有关评审工作的重大事项,提出学校层面的评审意见。
第四条 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认定工作组(以下简称“学院认定工作组”)由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学生工作办公室(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学生代表等为成员,为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定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做好学院本专科学生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并向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本学院国家和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意见。
第五条 各班级奖助学金认定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由班主任担任组长,班长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团支委、班委及非学生干部代表等不少于7人组成,非学生干部代表由全班同学民主推选产生,负责组织开展本班级学生的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议、审核、评定,并向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本班级国家和自治区奖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
第三章 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分配名额
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工作处)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确定学校每年度本专科学生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资助名额,并结合各二级学院实际情况,拟定本年度各二级学院资助名额分配方案,经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印发本年度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选通知,确定各二级学院资助名额等有关要求。
(二)部署工作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依次组织召开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推荐工作预备会,传达国家、自治区及学校相关文件精神,逐级通报资助名额,强调有关要求,部署评审工作。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有关要求,召开班级大会,及时传达预备会及文件精神,做好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宣传,启动班级推选工作。
(三)评审工作
1.个人申请。符合评审条件的学生向所在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报并提交相应类别奖助学金的审批申请表。
2.班级评议。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学校本年度国家及自治区奖助学金评选通知有关要求,依次开展集体评议、材料审核、定级评定,拟定班级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初选名单,在班级范围内进行公示,经班级全体学生确认无异议后,报送至所在学院学生管理科(团总支)汇总,提交至学院认定工作组。
3.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认定工作组要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对本学院汇总的班级奖助学金资助初选名单的学生开展资格审查。同时,拟定学院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建议名单,经学院认定工作组审议通过后,在学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形成纸质版学院评审结果及评审报告报送至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学校复审。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二级学院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拟定学校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建议名单,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报送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公布评审结果。校长办公会审定后,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奖助学金学生资助建议名单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报送评审报告。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结合工作实际,撰写本年度奖助学金评选报告,经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确认签字后,按照有关要求报送自治区教育厅。
第七条 评审内容。
(一)材料的完整性。主要是指上报的材料是否及时、齐全、完备。
(二)程序的规范性。主要是指初评和审核工作是否符合规定程序。
(三)条件的相符性。主要是指入选学生的综合表现是否符合申请条件。
第八条 国家、自治区奖助学金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实行等额评审,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四章 评审条件
第九条 国家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学生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
2.参评学年专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前1/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如果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并需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具体条件:
(1)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被SCI、EI、ISTP、SSCI全文收录,以第一、二作者出版学术专著(须通过专家鉴定)。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及以上奖励或获得国家专利(须通过专家鉴定)。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及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特招生)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主力队员。
(6)在重要文艺比赛中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国际和全国性比赛获得前三名,参加省级比赛获得第一名,为国家赢得荣誉,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三好学生、全国优秀学生干部、全国社会实践先进个人、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3.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或缓考科目(包括选修课)。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5分及以上。
5.在校期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评选阶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
用于奖励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学习成绩班内排名30%以内,综合测评成绩班内排名35%以内。
3.在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或缓考科目(包括选修课)。
4.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5分及以上。
6.参评学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评选阶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
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不含定向生及退役士兵学生)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全部享受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
(一)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在申请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
2.在申请学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评选阶段受到处分的,从受处分之月起停发其助学金。
第十二条 自治区奖学金。
用于奖励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申请自治区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社会实践、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二年级及以上年级本专科学生方可申请自治区奖学金。
2.参评学年专业成绩排名与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均在评选范围内位于前10%,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位于前1/2。
学习成绩排名或综合测评成绩排名如果超出前10%,但均位于前30%的学生,必须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也可申请本专科生自治区奖学金,并需提交获奖证书复印件等详细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盖章确认。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所指同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所示。
3.参评学年无不及格科目或缓考科目(包括选修课)。
4.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75分及以上。
5.在校期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评选阶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十三条 自治区励志奖学金。
用于资助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预科生)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一)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
6.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在符合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申请人还应满足以下具体条件:
1.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
2.申请自治区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在评选学年内学习成绩班内排名35%以内,综合测评成绩班内排名40%以内。
3.参评学年没有不及格科目或缓考科目(包括选修课)。
4.在参评学年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5.积极参加文体活动,身体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格等级及以上。
6.参评学年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未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在评选阶段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取消参评资格。
第五章 奖励与发放
第十四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国家、自治区奖助学金的管理,认真做好国家、自治区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其中,国家奖学金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自治区奖学金颁发自治区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奖学金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5000元,自治区奖学金每生每年6000元,自治区励志奖学金每生每年4000元,国家助学金分为1、2、3三个档次,平均每生每年3300元。学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资助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国家助学金以足额按月的方式发放至受助学生。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等各类奖学金的学生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十七条 国家奖学金、自治区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自治区励志奖学金、乌兰夫奖学金,同一学年内不能重复获得。
第十八条 本专科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施行后,原《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包医院发〔2019〕120号)、《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包医院发〔2019〕121号)、《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包医院发〔2019〕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