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财政局、教育局,自治区相关厅局、自治区直属高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2016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