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审核评估专家组(以下简称“专家组”)考察评估活动,提高审核评估工作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审核评估实施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专家组受评估机构委托,在规定时间内从事审核评估相关工作。其主要任务:一是依据教育部审核评估实施办法的基本要求,开展材料审阅、考察调查等审核评估活动;二是与学校平等交流,帮助总结办学经验,查找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提高质量的意见和建议;三是向评估机构提交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
第二条专家组一般由9-11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成员选配应结合被评学校的学科类型和办学规模,其中外省市专家不少于专家组人数的1/3。另配备专家组秘书1-2人。
组长主持专家组进校考察期间的全面工作。组织小型见面会、专家现场考察活动及向学校反馈考察意见会,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评估报告,向评估机构提交审核评估报告。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秘书负责专家组与学校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做好专家的有关服务工作,不参与专家组具体考察、撰写报告和意见反馈等工作任务。
第三条 专家选派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受聘专家应接受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统一组织的培训,学习评估政策和评估理论,熟练掌握审核评估方案、方法和技术。
第四条 专家进校前,要仔细审阅参评学校的自评报告、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分析报告及相关材料,初步掌握参评学校的基本情况,形成对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分析和初步考察计划。
组长汇总专家的考察计划后,形成专家组初步考察工作重点,拟定现场考察初步方案。
第五条 专家进校中,按照全面考察、独立判断、适当侧重的原则开展考察工作。专家根据个人的考察重点和工作计划,进行听课、走访、深度访谈、审阅材料等各种方式的自主考察活动。要充分关注上一次院校评估后的整改效果,审查学校内部质量保障体系建设和年度质量报告制度实施的情况;要熟练使用评估工作管理信息系统,提高工作效率。
组长要协调组内成员间的工作,加强专家信息沟通和交流,避免考察缺漏,提高考察效率。专家在审核每项要素时,对重要数据或重要事实(如成绩、经验、亮点、问题、缺陷、疑点等)做如实记录,作为考察报告的佐证材料。(专家工作流程和进校考察安排见附件1)
第六条 专家组离校前,向学校反馈考察意见。反馈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每位专家发表个人反馈意见,重点谈学校建设发展中的主要问题及改进建议。对学校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及改进建议,要注意整体性、系统性,既反映学校教学工作全貌又各有侧重,避免重复。
第七条 专家离校后,2周内完成个人审核评估报告,字数不少于5000字,问题和建议部分应占1/3以上篇幅。
组长汇总专家个人审核评估报告形成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初稿),并征求每位专家意见,离校4周内形成专家组审核报告报评估机构。
第八条 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在综合专家个人审核评估报告的基础上形成,应分别针对每一审核项目,写明该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客观事实,作出目标和效果间的符合性判断,即“符合”、“基本符合”或“需较大改进”。最后,围绕审核评估重点(即:适应度、保障度、有效度、达成度、满意度),帮助总结成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考察报告的字数一般在8000字左右。(专家组审核评估报告撰写要求见附件2)
第九条 专家须严格遵守教育部有关评估工作廉洁自律的规定。专家接受评估机构聘用后,不得接受参评学校的拜访,也不得到参评学校访问、讲学、作辅导评估工作报告,更不得接受参评学校宴请、礼物和礼金。对于违反规定的专家,一经查实将取消评估专家资格,情节严重者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家组确定后,相关专家须严格遵守评估工作纪律。如无特殊原因,专家不得缺席现场评估考察活动。确因有事无法参加评估,须提前一周向评估机构请假。评估专家进校评估期间不得迟到、早退或从事与评估无关活动。
专家须遵守保密制度,对专家组评估中获得的相关信息、专家组的讨论情况、提出的评估结论等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专家组之外泄漏。
第十一条 审核评估组织者设立评估专项经费,用于支付专家评审费、交通费、食宿费等;专家评审费和交通费均由专家组秘书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负责登记、造表和发放。
第十二条 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将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入校考察评估后,参评学校和评估机构根据有关要求对专家组成员的工作水平、纪律等进行评价,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成员工作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作为评估机构选派专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