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教师助教制度的意见》转发至部门负责人OA,请各部门及时传达,认真学习。
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
2024年5月8日
上一条:关于使用教师发展培训平台的工作提醒 下一条:关于开展教师培训专家库专家遴选工作的通知
版权所有:包头医学院 地址: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 邮编:014040 蒙ICP备140021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