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各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临时用工管理,提高工作质量,适应发展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第一条关于职工“法定退休年龄”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决定将我校临时用工人员年龄上限定为60周岁,超过60周岁的人员不再聘用。各单位、各部门存在即将到龄的临时用工人员的情况,如需补充临时用工人员,需提前3个月向学校提交更换临时用工人员的申请,由学校审批。
各单位、各部门从本学期开始需要加强临时用工人员管理,认真落实《包头医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办法》(包医院字〔2016〕186号)文件要求,担负起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安排、劳动纪律、聘期考核和其他日常管理的责任,人事处将不定期对临时用工岗位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部门监督管理不到位,学校将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人事处
2020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