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 言
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创建于1958年,是新中国在少数民族地区较早建立的一所普通高等医学本科院校。1965年,国家根据需要改为包头医学专科学校。1978年,教育部批准包头医学专科学校恢复包头医学院。2003年,教育部批准包头医学院与包头钢铁学院、包头师范学院合并组建内蒙古科技大学。2005年,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内蒙古科技大学三校分开独立办学,三校具有同等的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秉承“团结、敬业、求实、创新”的校训,弘扬“艰苦奋斗、自强不息、勤俭奉献”的精神,努力建设成为在国内有一定影响、在少数民族边疆地区处于先进水平、办学特色鲜明的高等医学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学校办学方向和任务,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民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名称为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简称包医;蒙古文名称为
;英文名称为Baotou Medical College,Inner Mongolia University of Science&Technology,英文名称缩写为BTMC,IMUST;学校官方网址为www.btmc.cn。
第三条 学校法定注册地在内蒙古包头市东河区建设路31号。学校根据发展需要,经举办者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由内蒙古自治区和包头市两级人民政府举办并共建共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主管部门为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学校的办学活动接受举办者和主管部门的监管和社会监督,举办者支持办学者依照法律和章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是以公益性为目的的高等教育事业单位,是为国家和社会以培养医学人才为主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学校肩负着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使命。
第六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以习近平总书记阐述的“九个坚持”为根本遵循,以凝聚人心、完善人格、开发人力、培育人才、造福人民为工作目标,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做实做细立德树人各项具体工作,培养基础扎实、社会责任感强、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第七条 学校坚持“以本为本”,推进“四个回归”,加强“一流本科教育”。作好思想政治工作,落实“四个服务”,扎根内蒙古大地办大学,扎实办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校。
第八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社会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非学历教育。
学校的办学层次定位是:以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和其他形式的学历教育,努力拓展中外合作办学及留学生教育。
第九条 学校的学科以医学为主,涵盖医学、理学、文学、法学、管理学、教育学等门类。
学校根据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保持适度的办学规模。
第十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依法颁发学业证书;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位。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结构。
学校设立学院(系、部),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按照学校章程管理学校;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三)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根据教学需要和学校自身条件,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五)根据社会需求和学校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活动;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
(六)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校和科研、文化机构、企业单位、地方政府及社会团体等进行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法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实施对教职工的奖励或者处分。按照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教职工的津贴及工资分配;
(八)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及收费许可范围内的收入和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九)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
(二)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实行民主管理;
(四)维护学生、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对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八)执行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收入分配政策,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学 生
第十三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接受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十四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体娱乐等活动;
(三)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或其他资助项目;
(四)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在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改革、发展建设以及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如有异议有权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学校章程以及各项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三)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遵守学生行为规范。
第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指导和创业指导,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和文化体育设施及相关服务。
学校关心在学习或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第十七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学生组织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范围内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为思想品德合格、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对符合授予学位条件的,授予其相应学位。
第二十条 学校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受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等事宜,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三章 教职员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各类教职员工实行分类管理。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劳动合同聘用制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三)按工作职责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四)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五)就职务聘任、福利待遇、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勤奋工作,为人师表,立德树人;
(二)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爱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法律、法规、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以及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实行年度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流动调配和确定绩效工资水平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员工福利待遇制度。
学校为教职员工职业发展提供培训和进修的机会,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学校为在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教职员工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为国家和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员工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员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一条 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客座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本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等活动,依据法律规定、政策规定、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四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包头医学院委员会(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全面领导学校的工作,履行党章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切实履行好管党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明确重大决策事宜的议事规则;
(二)强化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切实发挥好党在意识形态工作中的牵头抓总作用;
(三)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及人才队伍建设;
(六)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七)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彻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八)组织党员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十一)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各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他们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党委对学校的整体工作具有最高决策权,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策,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包头医学院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检查督促党委决议贯彻落实。学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按照学校党委会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包头医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党的委员会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校长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每年向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行政工作。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国际合作交流等工作;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其他需要校长负责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按照校长办公会议议事规则讨论决定事项。
第三十七条 学校健全议事决策规则与程序,凡重大决策做出之前须进行合法性审查,凡针对非特定主体所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须以规范性文件作出。
第三十八条 学校建立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内部审计部门。通过内部审计规范学校经济管理,落实领导干部经济责任,提高资源绩效。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党委和行政部门,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学术决策、评议、审议与咨询机构。学校依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制定学术委员会章程,具体明确学术委员会组成、职责,以及委员的产生程序、增补办法,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等事宜。
为进一步体现大学自治、保障学术自由,学术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议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
(二)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调查、处理学术纠纷;
(四)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
(五)按照章程审议、决定有关学术发展、学术评价、学术规范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审议和决策的机构。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开展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评定、授予或撤销硕士、学士学位;
(二)批准或取消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
(三)研究和处理学位争议及其他有关事项;
(四)处理与学位工作有关的其他事宜。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作出。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由学校工会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共青团发挥其在思想引领、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及维护青年学生合法权益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其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审议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二)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机构;
(三)修订学生会、研究生会章程;
(四)开展学生代表提案工作,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学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具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职能,是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主体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主要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方面,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在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章程开展各自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生社团经学校团委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范围内依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各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依据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
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献计献策。
第四十九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
第五章 教学科研医疗机构
第五十条 学院(系、部)是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
第五十一条 学院(系、部)根据人才培养、专业建设、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需要,可设立无行政级别的教研室、实验室等机构,并报学校审批。
第五十二条 学院(系、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检查、考核、评估本单位的教学工作,积极推进教育教学改革;提出师资队伍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开展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并根据学校的统一安排和要求,做好本单位的招生和毕业生就业工作;
(四)开展本单位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等事项;
(五)根据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制定本单位的管理制度;
(六)负责本单位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资格的推荐工作以及教职员工的考核工作;
(七)负责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按照学校的奖惩条例提出实施意见;
(八)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资产和学校核拨的经费;负责学生学费缴纳的监督管理;
(九)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三条 学院(系、部)党总支的主要职责:
(一)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第五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部)的最高决策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研究贯彻执行校党委的各项决议和校行政工作安排部署,负责在本单位的贯彻落实。
党政联席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凡属本单位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较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必须由党政联席会议做出决定;
(二)研究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重要工作,研究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以及涉及本单位教职工和学生切身利益的需经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等;
(三)研究本单位党务公开、院务公开事项,建立财务经费运行公开制度,及时公开群众关心的工作事项,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四)研究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途径和办法,党政工团齐抓共管,有效调动师生员工的积极性;
(五)研究综合治理及稳定工作,保持学校正常秩序,推进和谐平安校园建设;
(六)研究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五十五 条学校根据需要设立必要的科学研究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十六 条学校直属附属医院是独立法人单位,是学校领导下的临床教学和医疗机构,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直属附属医院应当保障学校临床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顺利进行;依法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按行业规定促进医院可持续发展。
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党委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促改革、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按照分工抓好组织实施,支持院长依法依规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院长在医院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医院医疗、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学校对直属附属医院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管理、考核和任免。
直属附属医院内部管理组织机构应根据科学合理、精简效能原则进行设置,报学校党委核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非直属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实习基地,接受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指导,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开展教学工作。
第六章 财务、资产、后勤
第五十八 条学校经费来源包括政府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经营收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积极接受公共团体机关、公益性团体、民间私营企业以及个人的各类捐赠。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等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财务监督,依法公开财务信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以及依法认定为学校所有的其他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益,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加强对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校名校誉等的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六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并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师生员工的正常学习、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通过多种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需要和自身能力,积极开展面向老少边穷地区的对口支援。
第六十八条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对校友事务实行管理。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定期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情况和设想,听取校友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十条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自愿结成包头医学院校友分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一条 校徽:为圆形图案,由蓝色、白色组成。外环由“包头医学院”中文、蒙古文、英文三种文字和数字“1958”构成; “1958”代表建校时间;核心图案为翻开的书本,图案由字母“b、t、y、x、y”变体组成,代表“包头医学院”。
第七十二条 校旗:学校校旗旗面为白色长方形,上有校徽和“包头医学院”字样。
第七十三条 校歌:《白衣天使的摇篮》。
第七十四条 校庆纪念日:每年9月1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五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
第七十六条 学校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发生变化;
(三)学校管理体制、学校发展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符合章程修订的情况。
章程修订程序与章程制定程序一致。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相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学校制定的管理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自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核准、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