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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教职工学历提高和进修访学管理办法(修订)

2021年04月14日 17:15  点击:[]

包头医学院教职工学历提高和进修访学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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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推进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合理调整教师队伍学历结构和知识结构,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在职进修和攻读学位,提高教职工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为学校学科建设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力资源保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培养目标及原则

第一条  培养目标

教职工的培养要以学科建设和教学科研发展需要为前提,重点培养青年骨干教师,着眼于师德教育、更新和拓展知识结构、提高教学科研能力、促进学科梯队建设,使我校具有博士学位的高层次专任教师比例逐步提高,学校整体师资队伍的学历层次和专业水平符合学校发展需求。

第二条  培养原则

1.坚持学用一致、按需培养、合理使用的原则。教职工提高学历所报考专业原则上应与本人所从事专业相一致,积极适应学科建设与学术团队建设发展的需要。

2.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提高实效。教职工在职培养以从事一线教学和科研工作的教师为主,且以在职攻读博士学位为主。

3.加强对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在职培养,鼓励在职在岗攻读硕士学位,全面提高队伍素质。

第二章 培养形式及申请办法

第三条  培养形式

1.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及以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2.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包括非定向、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及以在职人员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3.教职工在职参加国内外进修、访学、合作研究及博士后进站研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和申请攻读学校的报考条件

2.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较好履行本岗位职责。专业基础扎实,教学科研成绩突出,具有培养前途

3.报考硕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在35周岁以下,报考博士研究生年龄原则上在40周岁以下

4.报考人员应为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原则上须在学校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根据岗位需要另行规定服务期限除外;如因学位点建设和教学评估等特殊情况,急需提高现有教师学历,经学校研究同意后可适当放宽工作年限限制。

第五条  申请程序

1.各教学(科研)单位须从实际出发,特别要结合学科专业建设需要,制定年度师资培养计划,并作为年度师资选派培养的依据。

2.申请人须提前在人事处网页下载并认真填写《包头医学院教职工申请报考在职博(硕)士研究生审批表》《包头医学院教师申请博士后审批表》或《包头医学院教师申请进修、访学申请表》,向所在教研室(科室)及二级学院提出申请。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申请,自行报考者,均视作个人行为,学校不予办理有关培养进修手续。

3.二级学院根据本单位教学科研及队伍建设需要,兼顾长远目标和当前工作,在申请人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审核,经分管校长批准后,由人事处出具同意报考证明。

4.教职工考取各种类别的研究生,或被批准进修、访学,必须与学校签订相应的培养协议,明确培养任务、服务年限及违约责任等,否则必须办理辞职手续方可离校。

第三章 工资待遇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  学历提高工资待遇

1.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

1)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以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正常就读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包括绩效工资X部分)及由财政核发的相关补贴,不参与学校业绩津贴的考核分配。

2)凡考取定向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后,上学期间产生的学费和按就读学校住宿费标准产生的住宿费由学校全额给予报销,未取得博士学位和学历者费用自理。

3)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从就读开始可连续报三年(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4)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必须提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为一年,最多可延期两次。超出3年期限后所产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在此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和相关补贴。

5)毕业返校后,学校给予10万元高学历人才补贴和5万元科研启动费,同时签订工作任务协议,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照《包头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最低服务期限为10年。

2.统招博士研究生

1)统招博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毕业返校协议,就读期间待遇、毕业后的高学历人才补贴、科研启动费、服务期限和违约等条款参照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执行。

2)统招博士研究生不与学校签订毕业返校协议,必须提前办理辞职手续,方可提档离校。

3.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

1)正常就读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包括绩效工资X部分)及由财政核发的相关补贴,不参与学校业绩津贴的考核分配。

2)学习期限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必须提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为一年,最多可延期1次。超出3年期限所产生的学费、住宿费等费用由个人承担,在此期间只发基本工资,停发绩效工资及相关补贴。

3)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从就读开始可连续报三年(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4)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学业返校工作,学校负责报销学费的50%,其余50%的学费由本人承担,未取得硕士学位和学历者费用自理,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5)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原则上回原部门工作。

4.统招硕士研究生

1)统招硕士研究生与学校签订毕业返校协议,就读期间待遇、学费和服务期限与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相同。

2)统招硕士研究生不与学校签订毕业返校协议,必须提前办理辞职手续,方可提档离校。

5.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

1)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以专职教学科研人员为主,正常就读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包括绩效工资X部分)及由财政核发的相关补贴,若当年在就读学校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与学校业绩津贴的考核分配。学校负责报销学费的80%,其余20%学费由个人承担,未取得博士学位者费用自理。

2)学习期限一般为3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必须提前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最长为一年。超出3年期限所产生的学费由个人承担,此期间在就读学校学习按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中的事假处理。

3)每年报销两次往返路费,从就读开始可连续报三年(按学校差旅费报销相关规定执行)。

4)毕业返校后,学校提供5万元高学历人才补贴和5万元科研启动费,同时签订工作任务协议,科研启动费的使用按照《包头医学院博士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执行,最低服务期限为10年。

6.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

1)脱产学习不得超过一年。脱产学习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包括绩效工资X部分)及由财政核发的相关补贴,若当年在就读学校学习时间超过6个月的,当年不参与学校业绩津贴的考核分配。

2)取得硕士学位者,学校给予报销5000元学费,未取得硕士学位者费用自理,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

3)在职人员属跨专业、跨学科申请在职攻读硕士学位,且所学专业与现从事工作岗位专业要求不一致的,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第七条  进修访学工资待遇

1.学校统一派出项目

根据学校师资队伍发展需求,学校设立教师国内外进修、访学项目。教师进修访学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包括绩效工资X部分)及由财政核发的相关补贴。教师进修访学期间产生的培训费、住宿费用由学校统一报销,国内进修访学原则上总报销费用不超过3万元/年,国外进修访学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年。根据项目的不同,进修访学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具体申报流程:

1)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发布项目通知;

2)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履行进修登记及请假手续;

4)依照要求开始进修访学;

进修访学教师须在进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撰写上岗申请书(申请中应包含返校上岗时间等关键信息),并回其所在部门报到;在向其部门报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上岗申请书到学校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进修结束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上岗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2.个人联系项目

教师可根据需要,自行联系高校或培训机构约定相关事宜,并经学校审批后进行进修访学。进修访学费用由进修教师自行承担。进修访学期间只享受基本工资待遇,岗位津贴(绩效工资X部分)不予发放。个人联系进修访学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6个月。

具体申报流程:

1)申请人向学院征询是否具备进修的条件;

2)具备进修条件的申请人可自行联系高校或培训机构商定进修事宜,并要求对方出具同意接收函;

3)申请人持进修申请书和进修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函正式向学院提交进修申请;

4)申请人最终通过学院审批并确定将派出后,需在进修开始前至少提前七个工作日向人事处提交并办理进修登记及请假手续。    

5)依照要求开始进修访学;

进修访学教师须在进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撰写上岗申请书(申请中应包含返校上岗时间等关键信息)并回其所在部门报到;在向其部门报到后的3个工作日内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上岗申请书到学校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进修结束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上岗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3.政府公派项目

政府公派项目是指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教育部、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府部门组织的进修访学项目。教师进修访学期间享受全额工资(包括绩效工资X部分)及由财政核发的相关补贴。教师进修访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根据组织项目的上级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具体申报流程:

1)学校相关业务部门发布项目通知;

2)征得所在部门同意后按照通知要求进行申报;

3)经学校审核同意申报;

4)组织项目上级部门审批;

5)履行进修访学登记及请假手续;

6)依照要求开始进修访学;

进修访学教师须在进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含5个工作日)撰写上岗申请书(申请中应包含返校上岗时间等关键信息),并回其所在部门报到;在向其部门报到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持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上岗申请书到学校人事处办理上岗手续。进修结束超过三个月仍未办理上岗手续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条  申请博士后进站工作的教师,需经本人所在学院负责人同意并签署意见后向学校人事处提出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方可进站。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工作教师的待遇比照教师进修访学的待遇执行。

第十条  在职参加成人本、专科学历教育,以不脱产学习为主,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自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教学科研及学科建设发展需要,有计划分期分批地对教职工进行学历提高、进修培训。在职进修、申请研究生学位要以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科研工作为前提。各二级学院要根据本部门教学科研工作实际和单位培养计划,统筹规划,合理安排。

第十二条  在职培养博士、硕士研究生计划中,学校优先考虑教学科研单位的需要;对于非教学科研单位人员,应以岗位培训进修为主,对于与聘任岗位无关的学历提升和进修、访学,原则上作为个人行为处理,不列入学校培养计划。

第十三条  各二级学院应制定相应的本部门教师进修培养计划,合理控制教师进修比例,同一年度在职进修、访学和学历提升的教师总数,应控制在列入培养教师计划人数的10%以内,最高不得超过15%。

第十四条  教师申请参加国内外进修、访学或合作科研,申请人员以副高职称以上人员为主,同时近3年来未参加过半年以上脱产学习(含攻读学位)。申请国内外访学的教师,应有明确的科研、访学计划。

第十五条  毕业后不按期回校工作的,需按签订的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在学校服务期限未满而调离学校或擅自离开学校(如未经学校批准出国留学、攻读博士、做博士后或另谋职业等),均视为违约。如果违约,学校有权收回已支付的学费、工资福利待遇、相关补贴、科研启动金及其他费用;同时,每提前一年学校收取服务期限补偿费20万元。

第十七条  上述人员(除因患病、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外)未取得相应的学历和学位或未经学校批准因个人原因终止进修访学的,学习期间只发基本工资,超出部分将在返校后逐月扣除。

第十八条  博士研究生毕业返校,学校将结合学科发展和读博期间研究方向、个人意愿等因素,由学校合理安排工作岗位。

第四章  

第十九条  非专任教师参加在职培训、学历提高的,参照上述规定执行。学校科级以上干部(含党支部书记)的进修培训,按上级文件及学校党委安排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包头医学院教职工学历提高和进修访学管理办法》(包医院发〔2020〕94号)同时废止。第一、二附属医院参照执行。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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