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共服务平台是指转化医学中心。为规范和加强转化医学中心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并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学校教学、科研、学科建设、人才培养和社会服务方面的作用,依据国家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转化医学中心是学校为满足学校师生科学研究及人才培养的需求而设立的开放性校级公用科研实验平台,是全校科研人员申报科研课题和承担科研项目依托的重要平台;是学校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
第三条 转化医学中心坚持开放共享、协同发展的理念,积极开展各类合作和对外服务工作。
第二章 人 员
第四条 转化医学中心的人员由学校配备。转化医学中心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全校科技工作服务的责任意识,积极创造条件为学校科学研究和人才培养做好服务和相关保障工作。根据科研及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转化医学中心向人事部门提出用人计划,按相关程序、采取不同形式引进各类人才。
第三章 运行管理
第五条 本着“合理规划、集中建设、资源共享、统一管理、效率为重”的原则,统一规划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布局、选型及配置,统筹考虑科学研究及研究生、本科生培养的需要,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集中优势资金购置若干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并形成一个相对完善的体系,为学校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硬件基础。
第六条 转化医学中心内所有的科学研究设备、设施、实验用房,纳入中心统一管理,不固定给某个人或某个科研课题使用。设备配置及设施建设以“通用性或公用性”为重点,对于个别专业或个人需要,不具通用性或公用性的仪器设备原则上由相关专业或个人管理、使用,尽可能提高设备投资效益。
第七条 转化医学中心应强化设备的开放共享,有效提高设备的利用率。在满足本校科研工作任务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为社会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
第八条 转化医学中心建设要与实验室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利用设备购置的机会,安排人员参加设备操作培训。利用各类培训班,对各专业潜在的教学科研人员进行培训,择优选拔若干名培训合格人员为兼职管理人员,与专职管理人员一起共同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及维护,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凡学校(包括直属附属医院、非直属附属医院)科研项目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入驻实验室后,可无偿使用仪器、设备。
第十条 转化医学中心用于实验室设施的管理、维护,实验室试剂、耗材库的建设与运行,行政办公费等经费,由学校预算安排支持。实验室根据上年度资金支出情况,下年度工作计划等做出全年经费预算,按程序报批后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购置和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转化医学中心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学校相关制度。
第十二条 转化医学中心仪器设备的购置应根据实验室科研等工作的实际需要,由实验室负责做出详细的购置申请、论证、考察等报告,按程序报批采购。
第十三条 转化医学中心做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学校相关部门做好相应的配合和协助工作。科研设备维修和保养所需经费审批按相关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转化医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