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保证实验动物质量,适应教学、科研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家《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动物,是指经人工饲育,对其携带的微生物实行控制,遗传背景明确、来源清楚,用于科学研究、教学、生产及其他科学实验的动物。
第三条、我校实验动物的管理工作由教务处实验动物中心具体负责。
第二章、实验动物的饲育管理
第四条、实验动物必须按照不同来源,不同品种、品系和不同的实验目的,分开饲养。
第五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必须根据遗传学、微生物学、营养学和饲育环境方面的标准,定期对实验动物进行质量监测。
第六条、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应设在不同区域,并进行严格隔离。实验动物的饲育室、实验室要有科学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动物必须饲喂质量合格优质饲料。霉烂、变质、虫蛀、污染的饲料,不得饲喂实验动物。直接用作饲料的蔬菜等,要经过清洗消毒,并保持新鲜。
第八条、实验动物的饮水应当符合城市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
第九条、实验动物的垫料应按照不同的动物,进行相应的处理,达到清洁、干燥、吸水、无毒、无虫、无感染源、无污染。
第三章、实验动物疾病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条、外购实验动物必须有动物检疫合格证,不得从有人畜共患传染性疾病的疫区购买实验动物。
第十一条、对外购的实验动物,必须隔离饲育。当情况稳定后方可进入实验动物饲育室。
第十二条、实验动物患病死亡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妥善处理,并记录在案。实验动物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必须立即视情况予以销毁或者隔离治疗。对饲育室做好全面消毒处理。
第十三条、定期对实验动物的饲育室进行消毒、灭菌。垫料及时更换处理,实验动物的笼具、饮水等设施要进行全面消毒、保持设施洁净。
第十四条、对实验动物饲育室及周边环境保持洁净,确保饲育室的温度和湿度恒定。禁止在饲育室随地丢弃废物。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进入饲育室时必须穿戴工作服,并随手关门,严禁其他非工作人员进入饲育室。
第四章、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
第十六条、实验动物工作部门应当根据需要配备专业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饲育人员,各类人员都要遵守实验动物饲育管理的各项制度,熟悉掌握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实验动物中心对直接接触实验动物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组织体格检查。对患有传染性疾病、不宜承担所做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调换工作。
第十八条、从事实验动物工作的人员,必须爱护实验动物,不得戏弄或虐待动物。
第五章、实验动物及饲料采购
第十九条、实验动物、饲料的采购由实验动物中心具体负责实施。
第二十条、每学期初,根据教学需要,对需外购的实验动物及饲料做出书面计划,经逐级审批,履行审计程序后进行采购。
第二十一条、采购实验动物及饲料时要本着节约的原则,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程序要求办理,力争做到质优价廉。购置实验动物饲料要严把质量关,杜绝霉变、腐烂变质的饲料进入,各种原料要经过三人以上签字确认方可购进,否则,不予办理入库手续。出、入库登记分别由专人管理,账目要清晰。
第二十二条、采购实验动物,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物检疫条例》,购置的实验动物必须遗传背景清楚,接种过疫苗,符合实验标准,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第二十三条、运输实验动物使用的转运工具,应当符合所运输实验动物的微生物和环境质量标准。不同品种、品系、性别和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得在同一笼盒内混合装运。
第六章、实验动物供应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实验动物中心提供的教学用实验动物,应全部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
第二十五条、实验动物中心工作人员按实验动物使用时间,将各种实验动物送到各实验教学楼,各实验室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在指定地点接收实验动物。
第二十六条、进行动物实验应根据实验目的,选用相应等级的实验动物。不同品种、不同等级的动物和互有干扰的动物实验,不得在同一实验间进行。
第二十七条、从事动物实验的人员应当遵循替代、减少和优化的原则进行实验设计,使用正确的方法处理实验动物。
第二十八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在进行各种动物实验时,应当按动物实验技术要求进行。要善待动物,手术时应进行必要的无痛麻醉。
第二十九条、动物实验环境设施应当符合相应实验动物等级标准的要求,使用合格的饲料、笼具、垫料等用品。
第七章、实验动物尸体及废弃物的处理
第三十条、为确保周围环境的干净整洁,遵照国家《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所有使用后的实验动物、动物尸体及废弃物必须交回实验动物中心,由实验动物中心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一条、动物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和实验动物尸体要及时清理出饲养间,并及时运送到指定地点进行焚烧或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二条、动物使用者严禁食用和出售实验动物,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单位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转化医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