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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国资处关于规范业务办理的通知

国资处关于规范业务办理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一、为了进一步规范资产管理和招标采购程序,提高各项工作效率,从本学期开始,各部门来国资处办理招标采购和资产验收入库业务的工作人员,要求须是各部门相关采购负责人或资产管理员。

二、各单位、各部门的采购申请以及采购金额小于10万(包含)的货物、工程、服务等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外的项目,均需使用包头医学院采购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请及采购。如使用“系统”以外方式采购的,不予办理验收、付款等手续。

三、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采购部门需按《包头医学院采购合同管理办法》签订采购合同,并由党政办公室盖合同专用章生效,不得先行采购,之后补办采购手续。

四、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服务采用自行采购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额度超限额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招标行为。有以上行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

                                          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1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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