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已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
包头医学院
2019年9月11日
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00号)、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号)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暂行)》。
第二条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和相应监督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 资产管理范围和内容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国有(公共)财产。
具体包括:
(一)学校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
(三)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
(四)接受捐赠等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的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在建工程等资产。
(一)流动资产是可以在一年或者超过一年的一个使用周期内变现或者运用的资产,纳入流动资产管理范畴。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有价证券、应收及暂付款项、存货等。存货是指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试剂、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
(二)凡由学校经费购置和建设的以及接受社会捐赠的资产,符合以下标准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范畴。
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然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学校固定资产按行业规定进行分类,一般包括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等。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四)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学校的,不具备实物形态但能够为学校创造价值的,纳入无形资产管理范畴。具体包括: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学校标志及其他财产权利。
(1)专利权:学校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取得、在法定期限内为学校所占有或专有的发明创造;(包括产品、技术工艺、药物配方、制作方法、材料、 设计、技术秘密及学校购买、协作、合作和外部赠送获得的专利权或技术)。
(2)著作权:以学校为主体主持主办并承担相关责任,利用学校资源编撰制作的文艺作品、科学著作、音像制品、图纸模型、计算机软件等。
(3)商标权和名誉权,包括:
1.学校的校名、校徽、网络域名及与其相关的图形、代表物。
2.学校主要建筑物及标志物的名称、图像。
3.学校著名重点单位及人物名称、代表物。
4.学校及下属企业、单位依法占有的注册商标。
5.学校附属单位的冠名权等。
(4)专有技术:以学校为主体主持主办并承担相关责任,利用学校资源获取的未公开技术、经营管理模式、图书档案、文件资料及未取得专利技术的项目。
(5)土地使用权:根据产权登记制度,学校依法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归为学校的无形资产。
(6)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下属企业、单位所获得的、在特定区域经营或销售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的使用他人商标、专利技术的权利。
(7)依法获得的或依法由合同约定获得的学校享有或持有的其它无形资产,包括国家及各部门、单位或个人授予、赋予、赠予学校的各种职能、名誉等。
(8)不准备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使用周期之内转变为现金的投资,纳入长期投资管理范畴。具体包括长期股票投资、长期债券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利用学校资源依法与其他单位联营建立合资机构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向校办产业或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其他资产是指除以上分类以外的资产。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及使用、资产处置、办理产权登记与协调产权纠纷处理、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等。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层层负责、管用结合、相互制约”的管理体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国有资产管理管理处、资产占用部门”为主体的三级资产管理模式。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工作规划;
(二)审定学校建筑物、构筑物和大型仪器设备的建设、装备计划;
(三)组织领导学校资产清查、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变动、大型仪器设备处置等资产管理工作;
(四)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五)其他需要由校国资委审定的工作。
第八条 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校国资处)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校国资委的日常事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组织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拟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划;
(三)负责学校资产的购置、验收等管理工作,参与大型修缮和基建工程验收工作;
(四)负责学校资产的账、卡管理(资产明细分类账、分户台账和卡片)、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五)负责建立和完善学校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资产动态管理;
(六)负责学校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组织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公用和公共研究平台以及实验室建设工作;
(七)负责执行学校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等资产管理工作;
(八)负责办理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处置等事项;
(九)负责考核各资产使用部门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经营效益;
(十)接收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和包头市财政局的监督、检查、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十一)其他需要由校国资办完成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校内各单位、各部门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和保管单位,负责做好本部门占用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执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二)设立固定资产使用卡片或使用资产辅助账,管理
好账、卡、物,定期和校国资办进行对账;
(三)对各类资产的使用实行岗位责任制,并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
(四)负责上报本部门或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配置、维护和处置计划;
(五)负责本部门或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使用的日常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六)负责本部门或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对本部门或业务分管范围内拟开办的经营性项目提出立项申请;
(八)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为加强学校资产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在校国资委的指导下,学校党政办公室、教务处、科技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图书馆、网络信息中心等职能部门,负责协助校国资办做好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卡片账或辅助账的设立、资产维修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一)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学校校名、校誉类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二)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办理教学仪器设备、家具等固定资产卡片账或辅助账的日常登记工作;
(三)科技处负责全校科研仪器设备、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及其知识产权等科研成果类无形资产的日常管理;
(四)计划财务处作为全校财经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学校国有资产实行价值管理,负责学校非实物类流动资产的日常管理及学校债权债务管理。并且按资产的一级分类设分类总账,负责进行国有资产的一级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对校内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财务方面的业务指导等;
(五)后勤处负责学校土地、房屋及构筑物、行政办公设备及家具、全校车辆资产的日常管理,协助校国资处办理基本建设和大型维修项目资产卡片账或辅助账的设置和日常入库登记工作。负责后勤集团资产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六)图书馆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读物等资产的日常管理,负责办理图书、期刊、电子读物等资产卡片账或辅助账的日常登记工作;
(七)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学校互联网域名、校园网络设施等学校信息化资产的日常管理。
第四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一条 国有资产配置是指学校指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教学、科研、行政等各部门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学校资产配置坚持"工作必需、符合标准、优化合理、厉行节约、注重效益"的原则,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从需要和可能出发,充分论证,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的要求合理配置国有资产,并遵循以下原则:
(1)现有资产无法满足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2)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3)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4)重新购置与校内调剂等方式相结合;
(5)资产配置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第十三条 资产配置能通过校内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
重复购置。对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有权进行校内调剂。
第十四条 资产购置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内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购置政府采购目录外的资产按照国家和学校采购与招标相关规定组织采购。
第十五条 资产购置完成后,校国资处按学校相关规定组织对购置的资产进行验收、登记,并及时入账。对无偿调入或接受捐赠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作价并及时入账。
国有资产配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配置标准。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科学论证,从严控制,厉行节约,建立健全资产配置标准。
归口管理部门要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求,积极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将资产配置管理嵌入预算管理流程。新增资产配置必须综合考虑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充分论证,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要加强对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积极推进国有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避免资产闲置浪费。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行为,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十七条建立健全各类自用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流程,经常检查并改善资产使用状况,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防止国有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建立校国资委统一管理、各部门具体管理的资产分层管理模式。校内各部门应加强对占有、使用或业务分管范围内占用资产的使用管理,定期与校国资处核对资产台账,及时报告资产使用和变动情况。各职能部门应按照管理职责要求,协助校国资处做好分类资产的日常使用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建立部门主要负责人负总责、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管理的资产管理责任体系。实行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明确资产管理岗位职责,规范资产使用管理。
各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资产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资产管理工作负总责。各部门配备专职或兼职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批。对外投资和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
未经批准,各部门不得擅自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严禁各部门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的经济担保。
第二十一条 学校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具体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
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
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一)闲置实物资产;
(二)无形资产;
(三)财政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四条 学校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
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构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财政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严格控制学校货币性资金对外投资。学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须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包头市财政局核准或者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其出资企业依法履行出资人的职能,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依法对被投资经济实体实施监督管理,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并依法享有投资权益。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必须以保障正常教学、科研秩序为准则,遵循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等原则,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经批准出租的资产,承租方不得二次转租;经批准出借的资产,借入方不得对外出租。
第二十八条 加强学校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增强无形资产保护意识,依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九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益,必须全额上缴学校,按照财政非税收入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计划财务处按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统一核算和分配。
第三十条 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的指导方针,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客观规律,加强学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按照“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以效益目标管理为核心,规范运营和科学管理,确保经营性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一条 学校分类资产的使用管理、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经营性资产管理等具体办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三十二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出让、转让、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置换、报损、报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处置范围包括:报废、淘汰的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闲置、拟置换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三十三条处置的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须待权属界定明确后方可处置。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产处置必须严格履行报批手续。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长期闲置资产;
(二)报废,指经科学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三)因分立、合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
的占有、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报损,指对发生的国有资产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出售,指国有资产以有偿转让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收取相应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主要指固定资产的处置。
(七)出让、转让,指国有资产以有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主要指无形资产与对外投资的处置。
(八)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的方式变更其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包括校内调剂、无偿划转等。
(九)对外捐赠,指学校国有资产对外以无偿的方式变更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资产处置。
(十)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指学校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债券等货币性资产发生损失,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十一)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出售、出让、转让、报废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通过招投标、拍卖或协议转让方式处置。
资产处置收入按照财政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具体办法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享有占有权、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校国资处代表学校向上级国有资产主管部门或经授权的有关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领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涉及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应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报上级主管单位申请调解或裁定。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八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四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合并、分立、清算;
(二)出售、置换国有资产的;
(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
(四)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
(五)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资产的;
(六)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的;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的;
(八)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
形。
第四十一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内部单位之间合并或者无偿划转资产的;
(三)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更行为,
报经上级主管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二条 学校资产评估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资产评估机构由校国资处代表学校委托聘请,资产使用部门不得擅自聘请。
第四十三条 对拟评估的国有资产,校内有关部门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部门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应当开展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政府部门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会计年度末,按照财务制度规定进行资产清查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改变,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大变化的;
(六)学校认为需要开展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财务清理、财产清查、损益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对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投资损失以及实物资产损失,校内资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办理财务核销处理。
第九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七条 资产存量及其结构是资产配置的重要依据。校国资办作为资产管理的综合职能部门,应加强国有资产信息管理,及时掌握、报告国有资产变动情况,为学校编报部门预算提供必要的信息支持。
第四十八条 校内各部门应按照学校规定的统一报表格式、内容和时间要求,向校国资处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增减变动、使用和维护等相关信息,做到客观真实、数字准确。
第四十九条 校国资处应按照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学校资产汇总表及分析说明,向校国资委、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为学校制定资产管理工作规划和编制财务预算提供决策依据。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坚持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 建立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资产占有、使用的部门和个人。
建立经营性资产经营业绩考核制度,通过签订业绩合同,根据业绩合同对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所出资企业负责人的奖惩。
第五十二条 校国资委对全校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对学校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情况进行监督。学校纪检委、计划财务处等相关部门应发挥各自的监督职能,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各资产使用部门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接受上级财政、教育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接受全校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各资产使用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部门使用的资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负总责,在变动工作岗位或离职时,应办理资产管理交接手续,由校国资处负责监交。
第五十五条 学校在职人员办理调出、内部调动、退职、退休手续前,应主动向本部门移交本人管理和使用的国有资产,并清理本人经办的往来款项。未完成上述资产移交、往来款项清理的,人事部门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六条 各部门对国有资产损毁、流失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学校,不得隐匿真实情况。
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追究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资金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
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
(三)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谋取部门或个
人利益的;
(四)擅自提供担保的;
(五)弄虚作假、隐匿、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六)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
不履行投资者权益的;
(七)其他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损失的。
第五十七条 在核清事实、明确责任的基础上,学校对
责任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处理,视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形式:提醒批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年度考核不合格、责任赔偿、校内行政或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五十八条 校国资委是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决策机构,代表学校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职权。校国资委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由学校研究确定。
第五十九条 校国资委实行全体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会议制度。全体会议每年原则上召开两次,临时会议不定期举行。校国资委会议议题由国资办组织整理,以《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见附件)的形式,提交国资委主任,待校国资委主任签署处理意见,决定会议形式。
第六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大事项须由国资委全体会议做出决议,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六十一条 校国资委全体会议须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2/3及以上方能举行。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对需要及时做出决定的国有资产管理事项,可采用会签、分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校国资委全体会议决议以2/3及以上与会委员同意视为通过。
第六十二条 校国资委全体会议议题材料及会议通知,由财务处(国资办)在会前送达与会委员。参会人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事先向国资委主任请假,并告知财务处(国资办)。
第六十三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委员提出的问题做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校国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六十四条 校国资处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资委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占有、使用和管理学校国有资产的各部门和个人。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由校国资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包头医学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决策事项申报表
年 月 日
申报事项
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部门意见
领导批示
备注
包头医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印发
附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doc】已下载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