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院、系:
根据《包头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专业技术人才来我市落户的通知》,(包公户字[2012]24号)文件要求,现将2012届毕业生迁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凡入学时将户口迁入我院集体户上的,毕业后,应随报到证将户口迁出或迁回原籍落户,不迁往原籍和工作单位的,户口在学校只保留一年。一年后仍未迁出的,学院按照有关规定将户口迁入包头市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统一管理,同时将常住人口登记表统一移交到人才交流中心集体户所辖公安派出所管理。
2、请各院系通知毕业班:将户口迁往原籍的,需持原籍的户口首页和户主页的复印件以及本人的申请;将户口迁往工作单位的,需持报到证的复印件及本人的申请;考取研究生的,须持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办理迁户手续。
3、不迁往工作单位和原籍的,需本人写申请办理户籍保留手续。
4、入学时手持户籍证明而未将户口迁入我校集体户上的,毕业时持户籍证明回原籍即可。
5、请各班班长按班做好户口迁出情况登记,统一收齐后,来保卫处(公寓科旁边户籍室)办理迁户的相关事宜。
保卫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