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党委贯彻落实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为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党委决策行为,学校制定了《包头医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经2019年12月18日六届三十六次党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执行。
中共包头医学院委员会
2019年12月18日
包头医学院党委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贯彻民主集中制,进一步规范我校领导班子的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健全和完善党内监督制度,推动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直属高校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党委(党组)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是指“重大决策事项、重要干部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经过相关程序后,由学校党委会集体决策,集体决策的具体要求按照学校党委会议议事规则执行。
第三条 实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完善群众参与、专家咨询和集体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第四条 重大决策事项。指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全局和广大师生员工切身利益,依据有关规定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制定学校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措施;
(二)研究制定向上级党委的请示、报告以及学校党委决定出台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确定学校的办学方向、办学的指导思想;
(四)研究讨论党的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重要工作;
(五)研究制定学校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定和调整,如学校发展目标、办学规模、校园建设规划、科研规划、学科建设与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等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招生计划等;
(六)研究确定学校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除;
(七)研究确定学校人员编制、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高级人才的引进、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等;
(八)研究制定教师队伍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等;
(九)研究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重要调整;
(十)研究制定涉及学校全局的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如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分配制度改革、教学改革、机构改革等;
(十一)审定学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情况的审定和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
(十二)审定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的立项和建设以及其他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等;
(十三)研究确定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年度出国(境)组团和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公款出国(境)计划及人员等;
(十四)研究推荐市级以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事项,决定校级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等;
(十五)研究确定校园安全稳定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
(十六)审定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五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安排事项。主要包括:
(一)研究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推荐;
(二)决定学校正、副处级领导干部的任免、聘用、奖惩;
(三)审批校本部所属各单位、各部门的科级干部以及直属附属医院正科级干部任免;
(四)研究决定校学术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等全校性专门委员会(领导小组)的成员;
(五)研究决定地市级以上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人选的推荐;
(六)研究决定其他需要由学校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干部任免。
第六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指对学校建设发展、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审批校级以上各类重点建设项目;
(二)审批与外单位科学技术、文化交流等合资、合作的重要项目;
(三)审批重要设备、大宗物资采购计划、不动产购置和购买服务,土地、房屋以及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或转让;
(四)审批重大建设项目、基建修缮项目以及基建工程施工变更项目;
(五)审批预算外新增项目;
(六)审批学校大型活动;
(七)审批其他重大项目安排。
第七条 大额度资金融资、使用事项。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党政领导人员权限范围内资金限额的资金融资、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研究审批学校年度资金融资项目;
(二)审批学校年度预算之外的大额度资金(50万元以上)使用;
(三)审批接受捐赠的大额度资金及实物(价值50万元以上)的使用与管理;
(四)学校对外重大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五)审批直属附属医院大额度资金(300万元以上)使用等;
(六)审批其他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第八条 直属附属医院“三重一大”事项,按照《包头医学院党委关于规范直属附院重大事项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包医党发[2019]62号)文件精神执行。
第三章 决策程序与保障机制
第九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一)选拔任免干部,应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二)与师生员工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广大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应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事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对专业性、学术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在提交校长办公会会议之前,应事先进行专家或学术委员会评估论证或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第十条 “三重一大”事项提交集体决策前,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通过学校党委会的形式集体研究决策,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碰头会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
第十三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议题按照职责分工,由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或由相关部门报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提出,经党委书记、校长充分沟通后列入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 除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重大事项。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决定人应对决策负责,事后应及时报告并按程序予以追认。
第十五条 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应符合规定与会人员数量方能举行。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领导班子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六条 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列席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其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党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学生代表等可按有关规定,列席有关会议。列席人员可对相关议题发表意见,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集体决策“三重一大”事项时,应当一题一议。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建议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领导同志或主持会议的其他领导同志应当末位发表意见,会议决策中意见分歧较大或者发现有重大情况尚不清楚的,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
第十八条 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实行一人一票。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不计入票数。
第十九条 参与“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应当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四章 决策的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校级“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校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机关的检查、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三重一大”制度的执行情况,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任何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党政办公室负责“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的会务工作,如实记录会议有关情况,特别是会议上存在的分歧意见,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代会和全体师生员工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民主监督;有权按规定程序逐级反映意见。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第二十六条 除涉密事项外,“三重一大”集体决策事项应按照教育部《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学校党务公开、校务公开等有关规定予以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七条 如有涉及本人或近亲属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三重一大”事项公正决策情形的,相关参与决策或列席人员应当回避。
第五章 决策的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的责任追究依据本人职责范围,严格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直接责任与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
(二)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三)未经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的;
(四)未向领导集体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执行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不及时采取措施纠正的;
(六)有其他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以根据本办法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学院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并报送校党委和校纪委。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共包头医学院委员会、包头医学院“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包医党字[2018]35号)同时废止。
中共包头医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2月1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