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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2016-06-16 00:00  点击:[]

包头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包头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为我校各项工作建言献策的重要方式。

第三条 包头医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推荐,经教代会选举通过。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5年(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同届),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 提案委员会职责:制订年度提案工作计划;征集审理提案;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提案;检查提案的落实,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征集提案人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情况的报告;评选优秀提案;提案的立卷归档。

第三章 提案征集的要求

第六条 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或为代表团集体。作为代表提案,其中1位代表为提案人,另有3位及以上的代表为附议人,并需亲自签名。

第七条 提案的内容

(一)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建议和意见;

2、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大政方针和对于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教学、科研、师资队伍建设、学科建设、后勤管理、党建思想政治工作、校园文化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3、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建议和意见。

(二)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有关学术问题;

6、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提案。

第八条 提案人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按照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以及“实事求是、反映大事、一事一案、言之有据、分析清楚、简明扼要、书写工整”的要求撰写。提案应包括三部分内容: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提交提案要求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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