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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规定

2023-08-16 15:38  点击:[]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别的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别的情形。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九十八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十五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可增加产假十五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十五天产假;怀孕满四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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