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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理学院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管理制度

2021-10-05 15:08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院学生就业服务体系,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更好的贯彻“全程化”、“全员化”就业服务理念,确保国家和省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要求落到实处,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各系调动参与就业工作相关人员工作积极性,正确激励先进,合理实施奖惩,推动我院学生就业工作在持续发展中不断提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成立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切实落实“一把手”工程,统管本院学生就业工作。各系要围绕学院工作中心,以服务学生和用人单位为目标,共同为学生就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章   就业工作主要内容

第三条 做好就业工作计划的制定和总结,毕业生生源汇总整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第四条 组织开展就业指导课、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咨询并做好创业典型毕业生的宣传工作,开展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服务工作。

第五条 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积极推荐学生就业,加强学校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第六条 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院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学院各种小型专场招聘会。

第七条 落实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和就业困难毕业生的帮扶工作。

第八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推荐表的发放和审核,就业审批表、单位接收函等材料的签订或收集工作,负责毕业生报到证发放、档案整理转递工作。

第九条 及时统计、上报学校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专业对口率,撰写就业情况统计分析报告。

第十条 经常深入企业,了解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要求与建议,开展毕业生质量跟踪调查分析和毕业生对母校教育教学情况满意度调查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第十一条 做好学校就业工作评估的各项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做好就业工作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第十二条 密切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按要求参加区、市主管部门召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护理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上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意见,制定并完善本院毕业生就业的实施办法;

2、按要求参加区、市主管部门召集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会议,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有关就业工作的新精神、新要求;

3、负责组织并指导各系开展就业指导系列专题讲座、报告会以及合同法的学习等,负责各系就业指导工作人员的培训及其他服务工作;

4、与相关处室协调,积极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和职业能力提升活动,提升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5、负责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努力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收集、审核需求信息并向毕业生发布,加强学院就业工作信息化建设,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提供优质服务;

6、积极组织、指导学生参加就业“双选”活动,负责举办院内大型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和组织各种学院小型专场招聘会并做好过程材料记录;

7、负责毕业生推荐表和就业协议的审核;

8、按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上报学校毕业生生源、初次就业率、年度就业率、就业工作统计分析报告;

9、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的就业协议编制就业方案,做好毕业生档案转递工作;

10、组织各系开展校内毕业生就业工作评比活动;

11、协助做好毕业教育及学生文明离校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1、认真学习国家、内蒙古自治区和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2、积极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活动,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准确定位,积极就业,及时、如实向学校、院系报告就业情况;

3、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合约,按学校要求及时上交就业协议书、审批表、接收函、质量跟踪调查表等相关资料;

4、根据签订的协议按时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的,需及时办理请假手续,需解约者,应与用人单位协商后办理解约手续,违约者按相关规定处理;

5、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6、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应配合学校相关部门做好就业、创业等信息反馈事宜。

第四章   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内容和程序

第十五条 供需见面会及“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毕业生就业的重要环节,主要形式有:学校及学院举办的供需见面会、与其他学校或学院联办的供需见面会、各类人才市场交流会以及自治区、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十六条 根据上级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的具体情况,双向选择原则上按以下程序进行:

1、毕业生的推荐表由学校招生就业处下发,经毕业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后由校招生就业处审核盖章有效;

2、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招生就业处确认后盖章生效;

3、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或意向就业的,毕业生应将就业证明或意向就业证明及时报所在院系登记上报北疆就业网

4、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的,任何一方不得违约,违约者按相关规定处理,有特殊情况的,须协商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七条 对毕业生自主创业、“三支一扶”、“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自谋职业、参军、专升本等其他就业形式,学校给予积极支持和帮助。毕业生应将其他形式就业证明材料提交所在院系登记汇总。

第十八条 贯彻平等竞争、择优推荐的基本原则。学院优先推荐优秀毕业生及困难毕业生就业。毕业生在校期间操行评定优、学业成绩好、技能水平高、综合素质强的,予以重点推荐。对困难毕业生应重点推荐,一次推荐不成功,应多次再推荐。

第十九条  毕业生在校期间受留校察看处分未解除者;在就业推荐期间违反纪律受处分者;在校期间因学科被扣学分达到相关规定者暂缓推荐,待解除处分或考试及格后予以推荐。

第五章   派遣工作

第二十条  毕业生落实单位,经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批后,由学院统一发放《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 毕业生档案在毕业生派遣后由校招生就业处按报到证的信息寄发到有关单位。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于毕业当年9至12月份期间查询档案转递情况,如未收到,应及时向学校招生就业处查询原因,如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档案滞留、无法查询或档案丢失等情况,责任自负。

第二十二条 学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不得把报到后发生疾病的学生退回学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护理学院学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护理学院

2021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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