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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内财行【2016】685

内财行[2016]685号

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各委、办、厅、局,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各人民团体和民主党派:

    按照自治区关于调整直属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的有关规定,各盟(市)相继调整了差旅住宿费标准。为了便于执行,结合财政部汇总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赴地方差旅住宿费标准明细表》(财行〔2016〕71号),我们整理制定了《自治区直属机关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现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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