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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学院第二届教学委员会

2011年04月03日 00:00  点击:[]

主任委员:韩丽莎
副主任委员:潘桂兰 杨占君 苏燕 候文杰
秘书:孙小荣
委员: 耿虹 陈晓东 刘牧 石岩 庞东卫 徐继辉应康 霍东升 吴涤 岳淑芬 常江 闫艳胡海席海燕 薛炎 罗永胜丁海麦 高洪波陈建芳宋 芳 学生代表

教学委员会章程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发展需要,推进民主治学和管理,充分发挥教师在教学工作中的作用,使教学管理工作进一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教学委员会是对基础学院重要教学管理条例制定,教学质量监控,课程评估,教学改革研究和教学事故处理等重大事项进行咨询、指导、监督、评议、审定、建议的专门机构。
第三条 教学委员会由基础学院领导、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各教研室及实验室有关负责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硕士及以上学历的教师代表和学生管理负责人以及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教学专家及教师代表占80%左右,教学管理人员占20%左右。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由基础学院院长担任;副主任4人,由基础学院副院长担任;委员若干人。
第四条教学委员会成员应熟悉和热心于教学,具备参与教学和教学管理咨询与决策的能力,能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作风正派;能深入群众、调查研究,乐于和勇于反映教学中所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意见。
第五条教学委员会工作包括专业和教学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改革研究、实验室建设。
第六条教学委员会职责:
(1)研究教学改革,教育教学工作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请办公会议审定。
(2)审定专业发展、学科建设、课程建设规划及调整方案、法医专业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课程设置。
(3)审定教学建设方案、校级精品课程、优秀课程(群)、教学成果奖、奖教金、优秀教材奖等,审议推荐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精品(优秀)课程(群)、优秀教材等。
(4)审定教师对教材的选用和编写等有关事宜。
(5)审定由起草的教学工作年度报告和教学质量年度报告。
(6)决定教学方面其他有关事宜。
第七条教学委员会成员名单由上届委员会及教研室及实验室提名,经学院办公会议通过并批准。
第八条教学委员会成员任期一般为三年,届满后应进行调整,每届连任委员应不少于半数。
第九条教学委员会在讨论审议有关问题时,出席的委员应超过半数;重大问题可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票应超过与会委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条 教学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教学科研管理科。



基 础 学院
2011年3月28日

(供稿单位:基础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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