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部门:
为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发挥成果转化在科技创新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做好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司委托,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作为全国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将于近期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登记
(一)登记范围。
1.依据《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管理办法(修订)》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登记范围为2023年度通过评价(包括鉴定、验收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专门机构进行审定)的中医药科技成果,以及2022 年度未完成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其中,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应当登记;其他部门和地方政府下达或组织的各类科技计划和项目(含专项)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可以登记,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登记;非财政投入产生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自愿登记。
2.涉及国家秘密的中医药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在登记范围内。在其他途径(如内蒙古科技厅成果登记)已经登记的科技成果不进行重复登记。
(二)登记流程。
1.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将于2024年10月10日开放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系统(登录方式1:输入网址https://cstdccm.51trust.com/stdc/web/expert/#/login?source=https%3A%2F%2Fcstdccm.51trust.com%2Fstdc%2Fweb%2Fexpert%2F%23%2FkjMiddlePage进入;登录方式2:搜索中医药科技成果转化综合服务平台,点击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进入),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组织申报。
2.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账号密码由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统一分配,请联系中心获取。成果完成单位账号密码指定本单位管理人员自行注册。成果完成单位可对成果完成人分配账号(有需要成果登记的完成人请联系单位管理员)。
3.由各省级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对本地区本单位所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审核通过的成果提交报送。
4.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出具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电子凭证并核发登记号,成果完成单位可于线上系统查询并自行下载、打印。科技成果登记凭证只作为成果被确认登记的凭证,不作为确认科技成果权属和等级的依据。
二、注意事项
(一)登记要求。
1.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医药科技成果完成单位组织成果完成人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填报。
2.登记系统中带星号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成果完成人在填写过程中按照实际情况仔细填写,保证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3.填报截止时间为2024年11月8日,届时系统将自动关闭。
(二)组织保障。
1.各省中医药主管部门、中国中医科学院、北京中医药大学分别牵头组织本地区本单位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要充分认识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采取适宜的方法和措施鼓励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成果登记,确保及时、准确、全面地将中医药科技成果进行登记。
2.成果完成单位负责对登记成果的真实性、完整性和规范性进行审查核实,确保登记的中医药科技成果真实有效、分类清晰、信息完整。
3.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负责组织开展中医药科技成果登记工作,登记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与中心人员联系。
三、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单位管理员:杨尧 7167738
中国中医药科技发展中心成果推广处箱:cstdccmcgtg@tcm.c
联系人:税嘉诚,王泽浩
联系方式:010-53689105,010-53689102
科研处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