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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规定(修订)
2023-06-08 17:14   审核人:

包头医学院科研助理管理规定(修订)

包医院发20236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专职科研队伍建设,合理配置人力资源,根据教育部 《高等学校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教技[2010]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开发科研助理岗位吸纳毕业生工作的通知》(教科技厅函[2020]23号)相关精神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 科研助理是指学校根据承担科研任务、完善科研治理体系建设和推动科技发展需要聘用的从事科学研究、实验(工程)技术和科研辅助的人员,是学校专职科研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科研助理在受聘期间为学校非事业编制人员。

第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科研助理岗吸纳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鼓励承担经费项目较少的课题组以科研团队的组织形式联合设置科研助理岗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与职责

第五条 坚持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水平双重考核,增强选聘科研助理工作的开放性,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按照学校和二级学院工作需要与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实际需求相结合的原则,在二级学院或科研业务相关部门开发与设立科研助理岗位,包括项目研究、实验(工程)技术、科研辅助研究,以及学术助理和科研财务助理等科研助理岗位。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根据科研相关工作总体需求和各二级学院或科研业务部门申报情况,于当年底提出下一年度学校科研助理岗位设置数,以及吸纳应届毕业生人数计划,报人事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七条 科研助理应具有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学科专业或技术背景,主要从事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科学与工程技术实验、分析测试、仪器设备运行管理,以及科研行政、业务秘书类、科研财务管理等工作。学校聘用的科研助理主要为应届毕业的研究生和本科生。具体职责为:

(一)协助科研人员,在相关领域内完成对相关科学研究内容和技术的辅助设计,方案拟定和初期预研工作;

(二)负责相关科学研究的数据采集、整理、统计和分析工作;

(三)负责相关科学研究方案的部分实施工作,协助完善研究方案和研究方法;

(四)协助科研人员,完成科学研究文档准备工作;

(五)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管理以及相关财务问题的协调解决;

(六)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工作(设备采购、出入库登记、设备维护等),协助科研团队完成项目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聘用程序

第八条 科研助理的选聘遵循公开招聘、双向选择、平等自愿、择优聘用的原则。

第九条 聘用科研助理的基本程序是:

(一)科研团队或科研项目组负责人根据承担科研项目研究任务的需要,填写“包头医学院科研助理岗位需求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属二级学院或科研业务部门审核并汇总后报科研处,科研处会同计划财务处审核科研项目和科研经费情况后,结合学校科研助理岗设置计划和实际,提出具体岗位数以及吸纳应届毕业生人数计划报人事处审定,经校长办公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二)人事处根据用人需求计划公开发布招聘信息。

(三)二级学院与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组成立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业务素质、技能水平、心理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确定拟聘用人选。

(四)学校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

(五)待体检合格后,学校与受聘人员签订劳务合同。

第四章 聘用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与科研助理签订劳务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在劳务合同中明确岗位职责、工作任务、知识产权保护、薪酬待遇等。因新入职科研助理与学校签订劳务合同,不属于正式劳动关系,学校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劳务合同期限以完成某项(或多项)科研工作任务为期限,不超过1年。劳务合同到期后,与其解除劳务关系,不再续签。

第十一条 科研助理的人事档案存放在包头市人才服务机构;党团关系、工会关系隶属于各二级学院的相应组织。

第十二条 科研处会同人事处对科研助理进行岗前培训教育;二级学院是管理科研助理的具体责任单位,须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科研助理的科室和负责人;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与二级学院一同做好科研助理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研项目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本课题组的实验安全条例和劳动规章制度,进一步明确科研助理的具体岗位职责,加强对科研助理的管理、培训与考核,规范聘用行为,保障学校和二级学院的教学科研秩序。

第十三条 科研助理(指本科学历)受聘期间,不允许在职攻读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对考取硕士及以上学历、学位的,须及时通知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组、二级学院和人事处,并在第一时间办理解聘手续。

第五章 薪酬与绩效工资管理

第十四条 科研助理待遇构成,采取底薪加绩效的形式。即:2000元底薪/月+月绩效工资。月工资总额=底薪+绩效工资,即月工资总额=底薪+参与管理的每个科研项目月劳务报酬。

第十五条 校内自有资金、科研管理费及各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负担的劳务费,按照《包头医学院预算管理办法》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和考核。总体纳入全校预算管理,底薪每月2000元,其中1000元由学校自有资金安排列支,剩余1000元由学校科研管理经费承担。

第十六条 薪酬发放原则上不封顶,依据个人能力水平、服务质量、服务效果、服务数量,充分体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

1名科研助理可为多个科研项目服务并从中取酬,项目负责人和科研助理依据自愿原则签订《简易协议》,同时到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备案;计划财务处将项目负责人的科研项目中的劳务经费按《简易协议》要求按月支付给科研助理。

第十七条 绩效工资部分依据每个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组的服务要求、服务内容以及服务期待,在强调质量和效果的基础上,经团队和项目组考核合格后,按照科研合同及项目预算,由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组确定并支付绩效工资,原则上每个团队和项目组每月支付给每位科研助理的绩效工资不少于200元。

第十八条 薪酬发放形式为底薪与绩效工资按月累加后计税发放,发放时间与校内内聘人员同步。

第十九条 考核管理在每月薪酬发放之前,需相关职能部门和管辖部门对科研助理进行服务内容、服务效果、工作量和工作质量考核评价后造表通知计划财务处,按流程发放月薪。

第二十条 科研助理对科研项目的服务周期,由科研团队和科研项目负责人及科研助理在协议中明确。可以按年或按月签订服务协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包头医学院科研助理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包医院发[2021]14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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