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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
2023-06-08 17:17   审核人:

包头医学院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规定

包医院发20236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管理,调动和激励科研人员工作积极性,推动学校科研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关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的补充通知》(财科教〔2018]8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内蒙古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科技兴蒙”行动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内党发(2020〕17号)、《关于调整自治区科技项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内科发资字〔2021]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科技激励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管理部门批准设有间接费用的项目。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间接费用,是指承担科研项目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绩效支出等,其中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而安排的人员激励支出。

第四条 间接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激励导向原则。学校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强化激励机制,加大激励力度,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二)成本补偿原则。间接费用的支出中应当补偿学校为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房屋、水、电、气、暖消耗等。

(三)统筹使用原则。学校是间接费用管理和使用的责任主体,间接费用到账后,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章 间接费用的预算

第五条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原则上由项目组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比例的上限足额编制,经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处审定后方可上报。

第六条 间接费用预算经学校科研处核准后,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第七条 有合作单位的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由学校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书)中明确间接费用额度提取;学校作为子课题承担的科技项目,间接费用按子课题经费占总经费的比例核定提取;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研处提供课题经费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确认执行。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相关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执行;没有具体规定的,按照以下方式核定。

(一)自然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最高限定比例核定,提取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不超过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不超过25%;

3.1000万元及以上的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不超过20%。

(二)对于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的预算制项目,间接费用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并实行总额控制,具体比例如下:

1.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60%;

2.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部分为50%;

3.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为40%。

(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间接费用基础比例一般按照不超过项目资助总额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1.5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40%;

2.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部分为30%;

3.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为20%。

(四)校级科研项目不核定间接费用,资助经费全部核定为直接费用;

(五)横向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核定,除需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执行外,还需对自然科学类项目和哲学社会科学类项目分别限定最高不超出项目到校经费 25%(含)与30%(含)用于科研人员绩效支出。对合同无约定的,不能提取绩效支出。

第三章 间接费用的支出

第九条 ì间接费用支出范围包括:

(一)科研管理费,指补偿学校科研管理成本的相关支出,应优先足额列支。

项目下达部门对科研管理费有明确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提取;无明确规定的,按照间接费用的 25%提取。科研管理费全额纳入学校经费管理,由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弥补学校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二)绩效支出,不低于间接费用的75%,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提出发放申请,学校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十条 绩效支出原则

(一)绩效支出必须在项目研究绩效考核的基础上发放,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的研究人员,与课题研究无关的人员不予绩效分配,项目成员以项目任务书为准,项目组成员变更的,需获得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准或按项目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变更后方可分配绩效。绩效支出总额不得超过预算批复额度。

(二)绩效考核分为项目研究进展绩效考核和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

项目研究进展考核是指由上级部门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阶段性执行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年度或阶段性考核为主;项目结题验收绩效考核是指对项目完成总体执行情况的考核与评价。

项目研究进展、中期考核、结题验收结论以项目主管部门或学校正式组织的专家评估验收会形成的意见为准。

(三)绩效支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成员承担的任务和做出的贡献,决定具体发放范围和比例。

(四)间接经费一次到账的项目,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40%,结题通过后发放剩余的60%。

(五)间接经费分年度到账的项目,对项目进展顺利、完成预期目标的项目按到账经费和计算比例分年度拨付绩效至课题组;项目进展未按计划进行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项目结题后发放剩余绩效。

(六)科研绩效支出发放程序为:项目负责人根据本管理规定,按多劳多得的原则填写“包头医学院科研项目绩效支出发放申请表”(包括发放人员的姓名、金额、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银行卡号、联系方式等),经学校科研处审核,主管科研工作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计划财务处、人事处办理绩效支出手续。

(七)学校每年集中办理科研绩效支出。

(八)项目成员从绩效支出中获得的收入应当依法缴纳国家规定的税费,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项目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因故绩效支出已发放,学校有权追回。

(一)被撤项、被终止或结题验收未通过;

(二)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等;

(三)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四)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等;

(五)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学术道德规范、学校规章制度等行为以及其他影响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间接经费的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间接费用一经批复不予调整,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正式完整提供绩效考核材料并自觉接受上级和学校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包头医学院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包医院字(2018〕69号)同时废止。未尽事宜,按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相关政策、规定及学校文件执行。

第十六条 附属医院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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